一、省设机构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5月,河南省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停止所兼驿传事务,管理司法行政。1912年成立提法使司,内设地方审检厅、初级审检厅、典狱科等机构,任命俞纪瑞(山阴人,今浙江省绍兴县)为提法使。1913年废除提法使司,成立河南省司法筹备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司法筹备处分设二科。第一科职能是:该处职员及未设法院各县的帮审、管狱员任免惩戒事项;新法院监狱的职员呈请任用事项;典守印信收发文件编纂档案及一切庶务事项;该处及各项筹设机关的预算决算并款项收支事项;未设法院地方的诉讼费及罚金没收事项;各项统计报告及未设法院的诉讼月报汇报事项。第二科职能是:各级法院的设置及管辖区域分划事项;设置或改良监狱事项;司法及监狱教育事项。同年9月司法筹备处并入高等审检厅,设立司法行政委员会。1927年6月成立河南省司法厅,任命戴修瓒(湖南常德人)为厅长。10月,根据国民政府43号令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度,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控诉法院、河南省检察厅裁并为河南省高等法院,掌理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律师等事宜,受中央司法部和河南省政府双重领导。高等法院内设书记处掌管司法行政,书记处内设会计科、统计科、人事科、监狱科、总务科、文牍科。直到1948年国民党撤退,河南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均由高等法院兼理,对中央司法部负责。
河南省人民司法行政工作始于1931年在新集(新县)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中设立的裁判部,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合一的体制。1940年初鲁西区行政主任公署成立,设立民政处,处内设司法科,管理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1941年7月鲁西区行政主任公署与冀鲁豫行政主任公署合并,设立司法处,任命王化云为处长。同年7月31日改建为晋冀鲁豫边区高等人民法院冀鲁豫分院,院长王化云。院内设秘书室负责司法行政。1942年初冀鲁豫分院撤销,改建为冀鲁豫行署司法处,处长王化云,处内设刑事科、民事科、秘书科。1944年初贾潜任处长,1946年袁子杨任处长。1946年9月司法处与民政处合并为民司处,处长崔东府,副处长孙照寰,处内设行政科、干部科、审判科。1947年秋,民司处与教育处合并为民教司处,处长王笑一,副处长崔东府,处内设司法科。1949年初民教司处分开,成立冀鲁豫人民法院,院内设办公室负责司法行政,主任秘书张卓。1949年10月建立平原省人民法院,院内设司法行政处,处长由张卓兼任。司法行政处下设行政科、人事科、狱政科。
1949年5月,根据中原临时人民政府53号令建立河南省司法厅,这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立最早的厅级机构之一。田丰任厅长。司法厅地址在开封市,实有34人。当时司法厅与法院合署办公,厅、院设秘书室、书记室。司法厅的主要任务包括民事行政事项,刑事行政事项,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决的重大案件复核事项,司法法规编拟事项,人民法庭的组织与领导事项,监所犯人的教育管理事项,各级司法人员的铨叙教育事项,监所设置与变更事宜,司法事业费的预算、审核、开支、报销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这时司法厅与法院只是名义上的分工,以司法厅的名称领导全面工作,以法院的名称侧重审判工作。厅、院工作人员互相兼职。1950年4月增设人事科、监狱科、审判庭、看守所。1950年9月河南省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撤销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处,管理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1955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开封市重新建立了河南省司法厅。厅机关设一室三处:办公室负责秘书、行政事务;一处负责全省司法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各级法院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律师、公证管理工作等;二处负责法律宣传与各种政策法令的研究和有关司法问题解答;三处负责全省司法业务费开支,司法 “罚”、“没”款收入和统计资料等。到1955年底配备干部、职工55人。1956年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和省政府精简编制、紧缩机构的精神,厅内机构减为一室三科:办公室和人事科、审判机关检查管理科、司法活动科,人员减少到45人。1958年1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紧缩机构下放干部的方案》,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除司法厅和法院的办公室合并外,司法厅的机构设置不变,厅、院领导分别领导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同年5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紧缩机构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练方案的通知》,司法厅机关由原来40名编制减少到21名,内部机构与法院合并,对外仍是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两块牌子,对内则是一套人马。两个单位合并后,机关设置有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庭。司法行政处下设调查研究组和司法活动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1959年6月中共河南省委决定撤销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直到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河南省司法厅才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司法厅机关设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法制宣传教育处、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行政财务处。1980年10月增设法院工作管理处,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同年政治处改为人事处,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分为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公证工作管理处。1982年3月司法厅成立中共司法厅机关委员会,负责机关党组织建设、党务和政治思想教育等。同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调整。河南省司法厅将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任免、财务装备、司法统计移交给省高级人民法院自管。当年12月,河南省司法厅实有干部、职工130人。
1983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省公安厅将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整建制移交省司法厅管理。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主要负责领导和管理省属劳改队、监狱,指导地、市劳改场、队工作;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主要负责领导和管理省属劳教场所,指导地、市劳教场所工作。同年7月《河南司法》杂志编辑部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划出单设。11月法院处易名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省人民调解、指导司法助理员工作。1984年3月成立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处,7月建立中共司法厅党组纪律检查组,11月成立老干部工作管理处。1985年4月法制宣传教育处分设为法制宣传处和教育处。7月成立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11月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处易名为基层工作管理处。1986年5月,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易名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987年12月,司法厅内设机构18个,共有干部职工433人。
河南省司法厅还协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河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82年3月在郑州市召开,选举马景汉(省司法厅厅长)为会长,冯若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葛葆祯(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
究室主任)、郑中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广经(省公安厅副厅长)、卓绍南(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孙良(省政法干校副校长)为副会长。法学会属群众团体,其人员编制纳入河南省司法厅。
二、市、地、县(区)机构
1927年河南省的郑县(郑州市)、商丘、安阳、新乡、许昌、南阳、淮阳、汝南、潢川、洛阳、陕州(陕县)设立11个地方法院,院内设行政委员会,管理司法行政。全省110个县有63个县设立司法处,有37个县由县长兼理司法。司法处内设:审判官、承审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负责记录、编案、文牍、统计及其他事务。另外设有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和司法警察等。处内的行政事务和检察职务均由各县县长兼理。到1947年全省各县已设司法处96个,配备各类人员494人。1947年后,根据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决议,县司法处陆续改为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院长兼理。
河南省专、县一级设立人民司法行政机构始于1939年。1939年鲁西区各专、县抗日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科内设专人负责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另有极少数县的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由县抗日人民政府承审员主管。
1941年冀鲁豫边区人民政府所辖的太西、运西、鲁西北、运东、直南、豫北、鲁西南等7个专署和38个县陆续建立司法科。司法科属行政机构,归各专、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冀鲁豫高分院指导和监督。专、县司法科均设科长、审判员、办事员,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合一体制。
1951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河南省陈留、许昌、郑州、商丘、淮阳、信阳、潢川、洛阳、南阳、陕州等10个专署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及各县司法科一律改为人民法院。以后,司法行政工作由行署、市、县人民法院管理。
1955年,河南省的地区和直辖市恢复司法行政机构。1955年4月郑州市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立郑州市人民委员会司法处。处内设秘书室、法制检查股、陪审调解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处编制15人。同年9月洛阳市人民委员会设立司法处,内设秘书科和政策调研科,配干部12人。到1956年4月开封、新乡、安阳市和开封、商丘、许昌、信阳、洛阳、南阳、新乡、安阳专署相继设立司法科,共配备干部67人。
1959年6月,地、市一级司法处、科相继撤销。从此,地、市司法行政机构中断22年,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管理。
1980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河南省各地、市、县开始重新设立司法行政机关。郑州、开封、洛阳、新乡、安阳、鹤壁、焦作、平顶山市建立司法科,开封、商丘、洛阳、新乡、安阳、许昌、驻马店、南阳、信阳、周口地区设立司法处,各县设立司法局。1980年底,省辖市司法科陆续改为司法局。1987年底,全省共有市、地司法局、处17个,县(区)司法局157个,干部、职工9389人。地、市司法处、局设:办公室、政治处或人事科、劳改劳教工作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公证工作管理科、基层科、宣传教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计财装备科等机构。县(市)区司法局设:办公室、基层股、宣教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1981~1987年,郑州、开封、平顶山市和新乡、驻马店、许昌、信阳、周口、南阳地区陆续建立了政法干部学校,新乡、安阳市陆续建立了政法干部培训班,担负起各地、市、县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任务。
三、基层机构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河南省开始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人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主要担负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制宣传任务。到1982年底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共配司法助理员2209人。随着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和乡镇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提供法律帮助。1981年3月开封地区新郑县城关公社首先建立司法办公室。司法办公室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机构,主要担负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助理员担任。1985年3月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了郑州市司法局《在全市推行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报告》,要求全市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上,改设司法办公室。同年7月巩县、禹县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创建了法律服务站(所),除担负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外,还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了介绍公证、办理“见证”、担任乡镇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项工作。1985年在省经济体制改革会议上,中共河南省委书记杨析综听取了巩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汇报后,认为是一个创举,要求全省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都要建立法律服务所。全省在建立法律服务所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服务所与司法办公室两种名称。为了便于管理,1986年7月河南省司法厅发文,将名称统一为司法所。司法所长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可适当招聘一些法律工作人员。截至1987年底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司法所2064个,配备法律工作人员6744人,其中招聘人员2297人,司法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形成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