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给
一、供给

(一)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红军的物资来源十分困难,长期活动在深山荒野的指战员有时连野菜、树叶都找不到。在坚持大别山三年游击战争时期, 商城县金刚台上的红军战士春天以野菜、 草根、 树皮果腹, 秋天以野果为食。
    红军虽有供给标准, 但往往是筹到则发, 筹不到则不发。发的时候, 从军长到战士,每人一份, 待遇甚微。当时物资供给来源主要是人民支援、 自力更生、 战场缴获三个方面。
    1、人民支援主要是解决粮食和人力问题。在苏区,红军的粮食吃完了,就由当地苏维埃向存粮户暂借或购买,或向群众派饭吃,打欠条,苏维埃政府持欠条逐级上报,顶替公粮。每当红军打大仗时,苏区人民就自动带着干粮、草鞋、抬着担架,去前方运物资送伤员,沿途设有担架站、运粮站、茶水站等。红军打仗归来, 苏区妇女成群结队来到部队, 给伤员喂水喂饭,为战士缝洗衣服,有的还去被服厂缝衣、钉扣等。男壮劳力常到铁工厂帮工。在红军失利, 敌人割断群众与红军联系的情况下, 人民群众仍千方百计支援红军。许 多群众借下田劳动之机,带上饭罐和干粮,穿上新鞋,把饭食和鞋袜藏到草棵里,让红军去取,自己则赤着脚提着空罐回家。
    2、自力更生红军初建时,服装不统一,有自制的,有没收豪绅地主的, 有缴获敌人的, 五颜六色。为解决服装问题,1931年筹建了被服厂, 年底, 战斗在鄂豫皖边的红军,开始穿上了统一的灰色制服。为解决武器问题,1930年始筹办军械厂,1931年, 鄂豫皖区开始发行少量纸币, 仅限苏区 内流通使用。还用没收的银子仿造国民党 “大头”、“小头”版样的银元, 对苏区的经济发展,保障红军供给,起了很大作用。
    3、战场缴获红军的武器、 弹药和其他军需物资, 主要靠缴获敌人, 补充自己。如1931年3月9日, 红四军在信阳东南之双桥镇,全歼国民党军第三十四师,俘敌师长岳维峻以下5000余人, 缴获长短枪6000余支, 炮14门。后又罚岳12万元, 棉衣1万套, 还罚有枪支、 布疋、 纸张、印刷机和药物、 胶鞋等物资。所有缴获, 不仅补充了参战红军, 而且还送给兄弟部队和地方武装一部分。没收豪绅地主的粮仓及他们在城镇开设的作坊、商店等财产,以及处罚军阀、 豪绅和反动洋人, 也是取之于敌的重要手段。
    随着红军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 经费支出日益浩繁,在此情况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各项供给与开支的暂行规定,包括伙食费、马乾费、办公费、擦枪费、 津贴费、 杂支费、 特别费等。1933年7月, 军事委员会对原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并重新颁布了《各种费用 的规定》。1934年1月起又实行新的供给标准, 规定8项15款, 对伙食、 办公、 擦枪、 教育等项费用都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伙食费一项,前方部队在苏区者实行现品给养,每人每天发米一斤六两(一斤为十六两,下同) ,折大洋8分,外加菜钱6分, 合计大洋1.4角。到白区行动时, 代金给养,每人每天大洋1.4角。后方部队机关实行现品给养, 特殊情况以代金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 每人每天发米一斤四两, 菜钱5分。伤病员每人每天发米一斤四两, 菜钱1角,如有特殊情况, 另行规定。
    (二)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 新四军官兵的供给实行无大差别的津贴制,从总司令到战士月津贴只有5元与1元之差, 给养、 被服等方面的供给都是相同的。
    河南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供给标准基本一致。豫皖苏边区战士每月津贴3~5角, 干部最高薪水每月也只有1块大洋, 但时常数月不发。1942年新四军第四师伙食标准:每人每日面粉2.5斤或大米1.5斤,盐3钱,油2钱,菜0.5斤。
    团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肉2斤。被服供给:每人每年单衣2套,棉衣1套, 鞋2双。鄂豫边区1940年规定, 地方部队津贴比主力部队低25%。1945年,新四军第五师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日米1.5斤, 菜1斤, 油一两, 盐4钱。晋冀鲁豫边区部队生活标准:太行区,1941年, 每人每日粮1.5斤, 菜1斤, 油、 盐、 肉各3钱; 冀鲁豫区,1940~1943年, 每人每日菜金定额以货币计发。津贴分货币和小米两种, 货币以冀南币为定额标准。被服按土布计算,每人每年2套单衣,6~8双鞋,2双袜子, 两年1套棉衣,3年1床棉被。1945 年2月15日,冀鲁豫军区制定的供给标准,有经济开支、粮柴开支、 被服发放等3大科目40余项。在经济开支科目中,有办公费、 杂支费、 宣教印刷费、 建设费、 优等费、 开办费等21项; 在粮柴开支科目中, 有伙食粮、 客饭粮、 马乾粮、 烤火柴等10项; 在被服发放科目中, 有被服、 装具、日用品的补发及使用年限等9项。
    (三)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与部队的迅速壮大,供给也逐步由分散走向统一,由不同标准到统一标准,由全面战时供给转到部分后方地区的平时供给。
    1948年底, 驻豫野战军、 地方军及民兵、 民夫等分别执 行华北军区(黄河以北驻军) 、 中原军区(黄河以南驻军) 制定的供给标准, 现择几项分述于后。
    1、伙食标准详见下表。
   

    2、 特重伤病员, 菜金按重伤病员标准增加12。
     3、 重伤病员和吃小灶人员, 每人每月供给鸡蛋25个。
    中原军区:1、后方人员随野战军作战单独起伙者和新兵训练期间,均按野战军待遇。
    2、 柴炭一律按定量折款发给(只发一种) 。
     3、 不脱离本单位的伤病员, 菜金按单位普通菜金总额增加2%。
    4、 战时用的民夫, 伙食标准与野战军同。华北和中原军区使用的均系老秤(1斤为16两) 。
    2、出差费华北军区规定:7人以下因公出差者,除应领粮食、 菜金外, 每人补助小麦3斤, 如有特殊情况, 可再加1斤。到机关用饭者,不得报销粮食。中原军区规定:出差时,步行30~60华里或骑马、骑车80华里者,每人每天发小麦1斤;步行30华里以下或骑马、骑车40华里以上者,夏季每人每天发小麦10两。乘坐火车、汽车及到敌占区工作者, 每人每天以小麦6斤折款发给, 不再报伙食费。7人以上不报出差费。
    3、津贴费和老年金黄河以北部队, 每人每月发津贴6斤(小米) 。黄河以南前、 后方部队, 每人每月发津贴7斤(小麦) , 排级干部发10斤(小麦) , 连以上干部发14斤(小麦) ,此外,每人每年另发毛巾2条、肥皂6条、牙刷2把、 牙膏4瓶。中原军区还规定:一等、 二等、 三等老年金, 每人每月发小麦分别为48、36、24斤。
    4、缰掌费华北军区规定:驮挽炮及辎重驮骡, 在山地者,每匹每月发小米50斤,在平原者发40斤;骑兵牲口、通讯普通驮和驮骡辎重,在山地者,每匹每月发小米35斤,在平原者发25斤; 干部的骑马, 在山地者, 每匹每月发小米25斤, 在平原者发15斤; 毛驴, 在山地者, 每头每月发小米15斤,在平原者发8斤。中原军区规定:驮挽炮及辎重驮骡, 在山地者, 每匹每月发小麦50斤, 在平原者发40斤; 骑兵牲口、 通讯普通驮和驮骡辎重, 在山地者, 每匹每月发小麦40斤,在平原者发30斤;干部骑马,在山地者,每匹每月发小麦30斤, 在平原者发20斤。
    5、负伤费、残废金和休养费黄河以北部队,一、二、 三等负伤费, 分别为30、15、10斤小米, 休养费为5斤小米, 出院费为10斤小米。黄河以南部队, 一、 二、 三等负伤费, 分别为12、8、6斤肉(以肉计价) ; 一、 二、 三等残废金分别为60、36、24斤肉(以肉计价) ; 休养费和出院费各5斤小麦。
    6、被服装具标准1948年7月华北军区供给规定:野战军每人年发单衣2套, 新面旧里棉衣1套, 单、 棉帽各1顶,鞋6~8双(包括1~2双布草鞋) ,袜2双,被子补充1/4~1/3, 毛巾2~3条, 大衣每连6件(专供站岗放哨用), 营以上干部发大衣1件(穿3年) , 杂装(包括绑腿、 炸弹袋、 挂包、 米袋、 包袱皮等) 每人年用布不得超过20~30市尺。
    地方军每人年发单衣1套半, 棉衣1套(新面旧里, 交旧领新, 少交少发) ,帽随衣发,鞋6双,袜1~2双, 被子补充14, 毛巾2条, 杂装用布不得超过20市尺, 大衣与野战军同。
    后方每人年发单衣1套, 棉衣两年1套(新面旧里) ,帽随衣发, 鞋4双, 袜1双, 棉被补充1/5, 毛巾2条, 大衣:军队团、 地方县长、 县委书记以上干部,根据身体和工作需要酌情发给。杂务外勤人员的鞋可酌增1~2双。
    1948年8月中原军区供给规定(草案) ;单衣:连以下干部, 党政机关之警卫勤杂人员, 每人年发2套; 营以上干部, 每人年发上衣1件, 裤2条; 党政干部, 每人年发1套。
    棉 衣:每人年发1套(交旧领新) , 党政人员两年1 套。
    衬衣:营以上干部及党政人员, 每人年发1件。
     单、 棉帽:每人年发1顶。
    鞋:野战军每人年发10双, 军区及军分区基干团, 每人年发8双,县区武装每人年发6双。袜:每人年发2双。棉被:野战军每年补充1/2, 地方基干团补充4/10, 军区及军分区机关、 县区武装及党政人员补充1/3。
    绑腿:野战军每人年发1副, 地方基干团年发全体人员的70%, 县区武装不发, 军区及军分区机关年发50%。
    子弹袋:野战军每支枪年发1条,军区及军分区机关、县区武装, 每年发枪数的一半。
    挂包:野战军按人数年发60%,军区部队发40%。每年补充1次。
    日用品:部队每人年发毛巾2条, 牙刷2把。
     1949年6月,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制定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供给标准(草案) 》, 此规定有经费、 粮秣、 军实三个部分, 共10款28条36项, 详细具体, 全军统一。至此, 驻豫野战军、地方军、后方机关及民工的供给,执行全军统一的供给标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驻豫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及地方部队统一执行全军的供给标准。
    1949年4月1日~1954年底,全军实行供给制。155年1月1日~1965年5月底, 全军副排级以上干部实行薪金 制,按级发薪,另加军龄补助金。1965年6月1日~1980年3月底, 军队干部实行工资制, 取消军龄补助金, 按国家行政级发给工资。1980年4月1日~1985年6月底,军队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组成,1985年7月1日开始由职务、 级别和军龄三部分组成。对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和护士职务的干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加发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军队科技、文体干部的工资由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工资标准与军队其他干部相同。
    志愿兵的待遇1955年1月1日~1978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中间两次提高津贴额。1979年1月起,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 另按级别(八级制) 发给工资。1985年7月起, 志愿兵的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两部分组成。
    义务兵的待遇从1955年起一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 其标准不断提高。1978年军委规定:服役7年以上的义务兵战士, 符合志愿兵条件的即执行志愿兵工资标准。
    除生活待遇外,各项费用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于加强部队建设, 提高战斗力, 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