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
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道抗日,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8月25日发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在各抗日根据地内, 要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 即规定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土地所有权和财权仍属地主;另一方面农民 (佃户)要交租交息。在河南境内,抗日战争时期先后建立晋豫边、晋冀豫、冀鲁豫、 豫皖苏、 豫鄂边、 豫西等抗日根据地,1939年以前,战事频繁,抗日根据地初创,共产党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军和根据地建设,减租减息政策基本上未贯彻执行。1939年后,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减租减息运动的逐步开展, 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39~1943年)。 1939年11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 指示:“在八路军、 新四军活动区域,必须实行激进的有利广大抗日群众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 ”根据这一指示, 从1939年冬, 晋豫边、 晋冀豫等地开始减租减息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根据地政治、军事形势尚不稳定,根据地与敌占区、国统区犬牙交错,有些地区还存在着敌、 我双重政权。 因此,1942年以前的根据地, 多数地区未能实行减租减息。
    1942年1月28日, 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提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三条基本原则:“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 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 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 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 而是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 对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 中共中央规定:减租“租额以减低原租额之百分之二十五为原则”,减息“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
    从此, 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 (亦称 “二五减租”、“分半减息”, 或简称 “双减”)运动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起来。
    1942年4~8月, 晋豫边、 晋冀豫、 豫鄂等边区先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制定本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1942年度减租减息办法》等文件。 豫鄂边区的信南县民主 政府还于1942年8月对减租减息作出具体规定。 县、 乡两级成立评租委员会和双减检查团,检查各地双减政策执行情况。 据信南县中山乡统计,1942年全乡减租33万斤, 佃户人均100斤以上。
    1942年9月刘少奇路过冀鲁豫边区时, 进一步强调放手发动群众,实行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极端重要性。10月1日,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的精神, 颁发实行减租减息的《边区政府布告》。《布告》规定:在减租方面,一切租地“原租额一律执行二五减租,原租额不及375者, 亦照减。 减租后低于375 者, 照减后租额”, 对特别贫瘠土地之租额,“得低于300 ”。 在减息方面, 规定实行分半减息,“对过去旧债 (一般指抗战以前) 一律清理。 ” “今后借债, 由人民自愿决定, 政府并不干涉, 减息后须交出原文约退还押地”。 10月11日, 边区政府又制定详细的《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以地方法律的形式,规定租种地( 租种地:出租入除出租土地外, 不供给承租人以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而约定一定租额者, 为租种地。)的地租以土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 为标准,特别肥沃之土地,租额可高至40%;对借贷之利息,必须减为年利率15%(即分半减息)。为了推进双减工作的进展,冀鲁豫区党委从各单位抽调500多名干部,组成减租减息工作团, 首先在濮、 范两县开展以合理负担、 减租减息、 反贪污、查黑地、改造村政权为中心内容的农民斗争。经过在试点取得经验后,1943年相继在面上逐步展开。工作中除坚决贯彻二五减租、分半减息政策外,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对租佃关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如:东家要佃户做杂活, 必须付给一定的报酬;因自然灾害减产时, 视实际减产成数相应减租;对雇工实行“五一增资”(即增加原工资的五分之一)等。 由于冀鲁豫区在运动中对农民发动充分,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全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得到很大发展。
    豫皖苏根据地和水东地区(1938年黄河决口改道后,河南境内的新黄河以东地区)共有21个县,也先后进行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运动, 制定减租减息增资条例。 具体作法是:在租佃关系方面,一般是二成减租,提出“满收满交,半收半交、不收不交”, 并提出“保障佃权”的口号, 若地主买卖土地,佃户有优先权和佃权;在减息方面, 一般提出“利息减半”。
    通过减租减息,安定了农民生活,促进了生产和农民运动的发展。 1944年12月, 减租减息运动又提出 “二五减租”、 “分半减息”。对老债主,利过本则停利还本,利倍本则本利停付。进一步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但因减租减息运动触动封建剥削阶级的利益,遭到一些不法地主的各种形式的反对和破坏,抗拒减租减息政策的推行。加之因处于战争环境, 农民害怕“变天”, 害怕地主反攻倒算。 一些不法地主就以“变天”相威胁。1943年, 各根据地先后发生地主夺佃事件。1942~1943年又遇严重灾荒, 尤其是在重灾区, 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
    1943年10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重申1942年土地政策决定的精神,要求各抗日根据地必须彻底减租。同日,中 共中央还发布毛泽东起草的《开展根据地的减租、 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指示。 推动减租减息运动的发展。
    第二阶段, 1944~1945年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各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广泛、深入地发展起来。1944年底, 河南境内各抗日根据地总面积达7.6万平方公里, 占全省面积的45%,人口1325万,约占全省人口的39%。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内以 “查检”(检查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情况)运动为中心,开展大规模的减租减息。特别是冀鲁豫区,在纵横几百里的中心地带,村村户户的农民都卷入了斗争。
    “查减”运动一般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各地党政机关先后派出工作队下乡, 深入到农民群众中去, 从提高农民思想入手, 进行“谁养活谁?”的教育, 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 使农民认识到减租减息是合理的,从而敢于理直气壮地进行减租减息斗争。第二步,在贫雇农发动起来之后,进行减租减息政策法令的教育, 使政策法令成为农民自己的斗争武器,然后在农救会(或减租会)的直接支持下, 开展以说理为主的群众斗争;依据边区政府法令,减去过高的地租和利息;废止旧约、 订立新约;让地主向农民退还边区政府宣布减租法令后违法收取的租息。濮阳五区44个自然村,“除一个小村未动外,其余43个村庄群众全部自动干起来了”。卫辉县狮豹头村农民行动起来,在全村群众的减租减息大会上,佃户们主动向地主提出三条要求, 自己作两点保证:要求地主第一执行政策法令, 减租减息;第二定立契约, 不能退佃;第三做零活要给工资。 佃户们则保证作到种好地, 多打粮;按时交租,交好粮食。佃户们的合理合法要求和宽宏大度使全 村大多数地主心悦诚服, 很快依此签订新的租佃契约。
    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使各根据地内的农村封建剥削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农民从中得到实际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