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售商
西周,工、商人员世代为奴,列庶人之下,无经营自由。春秋时期,郑国(今新郑)解除工商人员奴隶身分,给予经营自主权;卫国(今濮阳)采取“通商惠工”(《左传·僖公二年》)政策,出现自由商人。
秦朝“上农除末”(《史记》卷6,《秦始皇本记》),征发有市籍的商人戍边,打击座商。
东汉古都洛阳奢侈品充斥市场,“列肆卖侈功,商贾鬻僭服”(《群书治要》),零售商业畸形发展。
隋唐洛阳,营建三市,招致商旅,商人成分中出现“殖资产,开第舍,市肆美利皆归之”(《资治通鉴》卷225)的胡商、阿拉伯商、波斯商。北宋时期,恤商减税,汴京商业多至160行,6400余户,商业趋于兴盛,但商人社会地位低下,官府对商人的衣着服饰都有严格限制。
元朝,官办商业垄断市场。私营商业中贵族、官僚、大僧侣、色目人占优势,汉人经商“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必究”?,(《元史·刑法制》)商贾不集。
明清两代,河南饱受战争摧残,开封、洛阳等名城,商业衰落。但农副产品商品量增多,棉纱、绸布业发展较快。 “绸布以彰德之祥顺公为最有历史,道口、怀庆、木栾店俱有分号”(《武安县志;“开封景文州汴绫庄,有麟记、瑞记、兴记、纯记、成记5座分号,织机99张,雇工200余人,自产汴绫,行销省内外”》)(魏千志:《清代开封景文州汴绫庄的发展》,《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期) ,商业资本萌芽。20世纪初期,京汉、道清、陇海铁路相继通车,舶来品倾销、新式商店出现。外商美孚、光华、亚细亚、德士古石油公司委托经销煤油的商店遍及城镇;外商英美烟草公司、民族资本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在许昌建立制烟厂,专营纸烟店不断增加;五金、电器、化工商品大量进口,五金行、电料行、颜料行应运而生;朝服靴顶废除后,绸缎庄兼营舶来商品,发展成为百货店。私营零售商业渗入外资和民族资本,形成服用品、装饰品、馃食品、饮食品、文化用品、燃料、日用品、烟酒等多种行业。国民党统治时期,官僚资本垄断市场,私营中小零售商业饱受侵渔,在困境中挣扎,1934~1935年,省会开封歇业倒闭的商号达291家,占贩卖业总户数的4.5%。官僚资本及其相关联的地主豪绅经营的商业都有发展,“河南镇平县的新兴地主拥有几十顷土地,数十座生意的成为普遍现象”(章有义撰《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抗日胜利后,商业统制,物价暴涨。解放前夕,省内市场已濒临崩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国营及合作社商业日益壮大,私营零售商业随着物资交流的开展得到恢复和发展。1951年底,全省3万人以上城镇共有私营座商19130户,资金974.3万元,与1950年比,户数减少2.8%,资金增长26%。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河南私营零售商业出现两次跌落。第一次发生在1950年,上半年国营及合作社商业前进太快,排挤私商过猛,经营糖、棉、布、煤、盐和煤油的私商经营比重平均占20%,户数减少43~78%,资金减少27~39%。第二次发生在1952年,部分不法私商利用国家在抗美援朝期间大量需要物资的时机,采取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手段牟取非法利润。河南针对资产阶级的施放“五毒”,开展“五反”,打击了私商的不法行为。但也产生一些副作用,私营企业主对政策疑虑,徘徊观望,消极经营,私营商业零售比重由75.5%下降为57.2%,交易额顿减,市场萧条,影响了城乡物资交流。当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指示精神,河南在农村扩大土产收购,由74种增加到447种;在城市增加棉纱、面粉、各种生熟铁农具、条布、绸缎、毛巾、稻谷、油料、竹木农具等加工订货;国营商业以批发为主减缩城镇的零售业务,让出1千余种商品给私商经营;扩大日用工业品的批零差价,将6871种日用工业品差价平均扩大4.1%。城乡流通渠道逐渐通开,市场趋于活跃,郑州、开封、新乡、安阳、洛阳、商丘、许昌、漯河8市12月份营业额比11月份上升29.18%;国营商业和私营商业营业额分别增加30.88%和36.21%;合作社商业因不对非社员营业,营业额下降13.93%。1953年1月比上年12月营业额增加4.25%,公私经营比重与上年11月比较,国营商业由52.56%降至46.9%,合作社商业由8.14%降至6.65%,私营零售商业由39.3%上升到46.54%,公私关系的紧张局面基本缓解。
私营零售商基本稳定之后,即实行安排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有计划地将私营零售商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共采取了5种形式:私营零售商以现款向当地国营商店批购商品,按国家规定价格出售;私营零售商与国营商店签订经销合同,经销指定商品,以现款向国营商店按计划进货,按国营牌价销售,从批零差率中取得一定利润;私营零售商向国营商业缴纳一定保证金,接受国营商业委托,按照供应计划和规定牌价代销国家统销商品,收取合理手续费;国营公司委托私营零售商按照国营牌价代理销售国营的商品,接受委托的私营零售商,不再经营其他业务。全部货源由国营公司供应,严格遵守国营公司规定的业务制度,并按照营业额比例或将全部资金缴纳保证金存入银行,利息和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为本企业收入;私营商业接受国营公司的委托,按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牌价收购土副产品,收取一定手续费。
私营零售商,行业多、分布广。有劳资关系的商户,人员多,开支大,营业额少,入不敷出,难以维持。1953年与1951年比较,私营零售商户数下降32%,从业人员减少35%,资本额减少31%,市场零售比重由57.2%下降到34.42%。
1954年,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对全省2822户私营棉布零售商实行全行业经销和代销,并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精神,“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行,安排一行”。对私营煤炭、石油、食盐、新药、烟酒、百货、国药、杂货、文具、五金、屠宰、牲畜等行业也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改造。当年月,郑州、开封、新乡、安阳、商丘、漯河、信阳、许昌、驻马店10个城镇共有私营零售座商8204户。其中,棉布、石油、煤炭、新药、烟酒5个行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占49%,转业的占39.60%,歇业的占1.37%,未处理的占10%。在改造过程中,部分地区和干部把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增长与改造私商对立起来,对私营零售商排挤多,安排少。是年,私营零售商被排挤达3万人,除部分就业外,大部分未妥善安排,不少私商有赔累。部分私营零售商消极经营,或抽逃资金,或瓜分财产,或挥霍无度,或携款出走。针对此情况,党和政府一方面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一方面由各地运用工商联合会的力量,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政策教育,稳定情绪。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省财委制定关于《河南省1955年对城市(县城关以上)私营商业安排和改造方案》,对全省12个市,41个县的私营商业进行普查,有私营零售座商13176户,从业人员28591人,资本额889.90万元,平均每户资金674.90元,雇店员2人以上者469户,被划为资本家的占总户数的3.5%。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了公私合营、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等形式。当年实行公私合营的占28.29%,人数占40.46%;合作商店占34.48%,人数占30.34%,合作小组占28.98%,人数占22.81%,经销和代销户占4.98%,人数占4.05%,尚待组织的占3.27%,人数占2.34%。1955年底,国营、合营、合作社的零售比重为87.28%,私营仅占12.72%。
1956年2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精神,借鉴北京市的经验,先批准公私合营,后进行清产核资和人事安排,把全省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推向高潮。私营零售商业46503户、63688人,实行公私合营的占17.10%,合作商店占34.58%,合作小组占33.87%,经销代销占2.98%,过渡为国营、合作社的商业户占5.61%,未改造的只占总户数的5.86%、总人数的4.58%。公私合营后,对加入公私合营的私营零售商进行清产核资,折价入股,国家发给股票,按入股金额计算,年息5厘,7年不变。全省国营公私合营商业中,定息人员共5815人。对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在企业中都安排适当职务并参加劳动。对公私合营企业的人员、资金、设备由国营商业公司统一调配,企业经营纳入国家计划。私营零售商业经营比重由1953年的34.42%,下降为15%;由过去独占市场的地位,转为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从属地位。
私营饮食服务行业门类广、人员多,情况复杂,对有劳资关系户,分别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不同的改造形式。在私营饮食业中,对规模较大、有名厨师和烹凋特色的饭馆实行公私合营,保持原来独立的经营形式;对规模不大、经营品种不多、网点集中的予以合并,共负盈亏;资金少的小饭馆则组成合作饭店,集中在一个门市部经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统负盈亏;远离同业的孤居户、夫妻店则在自愿原则下分片组织合作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对不愿参加合作小组的,允许保留,继续经营。
在私营旅店业中,对城市中少数资本主义性质的较大旅店实行公私合营。不雇工人由店主从事劳动的连家店、店主有少量房产的小店、店主有少量资金租房开店的按地区组成互助小组,分散经营,自负盈亏。国营专业公司统一管理房价并提取公益金,兴办行业福利事业。
在私营理发业中,对高级理发店和较大理发店实行公私合营,定股定息;对规模较小的户帮助其解除劳资关系,使店主参加劳动,资金定息,组成理发合作社,受国营专业公司领导,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不雇工的小理发店,同一地点有几个小店的适当合并,组成统一核算的合作小组;对零散流动的理发挑,组织互助组,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私营浴池业一般都有设备、有劳资关系,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
私营照像业有门面的居多,流动摊点较少,业主一般是内行并参加劳动,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和文化知识,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其中没有固定设备的小照像馆,并入大照像馆带进公私合营。辅助劳力多的家庭户,组成互助组,继续自营,戴公私合营帽子。私营洗染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设备简陋,手工操作小店,并入大店,以大带小,统一经营,充实设备。
到1956年,全省私营饮食业转为公私合营2218户、4690人,组成集体合作店(组)15962户,20070人;私营服务业转为公私合营的1536户、5178人,组成集体合作店(组)4074户、6885人。至此,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代替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完成了所有制的改造。过渡到公私合营企业的资方人员统称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
1957年,对残存的私营小户座商采取缩小批零差价或收取代购代销手续费,实行凭购货手册供应货源等限制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私营经济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随着商业体制变革,合营、合作商业又出现两次大的波动。
第一次是1959年实现城市人民公社化,公私合营商业全部转为国营;大部分合作店(组)过渡为国营商业,还带进一部分个体商贩,由共负盈亏和自负盈亏改变为国家统负盈亏,实行与国营商业一样的经营制度。另一部分私方人员转入农业的29697人,转入工业7469人,安排到其它方面的4183人。是年,全省仅余合作商店、合作小组2398户,与1956年比,合作店(组)户数减少92.4%。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过渡升级,造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郑州市二七区1958年有合作店(组)2332个,经营品种1000余个,过渡为国营后,只剩230个,经营品种减少到525种。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第二次是1961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精神,将并入国营商业的合作店(组)调整出去,重新分行业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主要是一些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又适于分散经营的小土产、小百货、零星蔬菜、日用杂品和修理服务行业。
1963~1965年底,全省归口国营商业管理的合作商店恢复到803户、15447人,合作小组158个、1350人,个体经营8813人。其中拿定息的人员8336人,股金247.5万元。合作商业及个体商贩占市场零售比重11.4%,比1962年增长5%。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经营范围、货源供应严加控制,户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1970年,随着国营商业整顿,对合作店(组)中的老弱病残和不适合商业工作的人员精减了10%;将较大的合作商店转为国营,对少数保留下来的合作店(组)派国家干部领导。由于对合作商店采取了错误的作法,1972年仅余的一些合作商店经营能力不断下降,从业人员自然淘汰。1975年,合作商业只占市场零售比重2.2%。信阳市一度依靠企业或街道举办的一些商品代销店、饮食代营店、废旧物资代购店等“三代店”,但经营范围狭小,虽予推广,效果甚微。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精神,开始在发展集体商业的同时,组织城市待业人员走街串巷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修理、服务性劳动及经销瓜果、小吃,但不发展经营工业品的个体商业。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精神,凡有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零售商业,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1984年,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作出“允许农民、专业户和个体商贩到城市设摊开店”, “劳务性行业包括理发、浴池、洗染、照像、饮食、旅店等行业,留大店放小店,实行店铺承租、作价转让或职工承包”等规定,私营个体零售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全省私营零售商业在1979年7586户的基础上,发展到1984年的188175户、293189人;1987年发展到388966户、564291人,增长速度前所未有。1987年私营零售商业与实行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期的1953年相比,户数增加10.3倍;人数增加10.5倍;市场零售比重由1979年的8%上升到16.7%,社会商品零售额达46.4亿元。河南零售商业已形成有全民所有制商业,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承包经营商业,集体所有制商业,合营商业和大量的个体经营商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其中,新兴的私营零售商业已成为解决城市待业人员,活跃市场经济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二 批发商
春秋末叶,从事大宗农副产品贸易、交流土特产品、贩运珠宝的自由商人开始成为行商或批发商。周(今洛阳)人白圭(《史记·货殖列传》)即为此类商人的代表人物,后世经商,尊之为“天下治生、祖白圭”。
战国,卫(今濮阳)人吕不韦贩运珠宝而显于秦。其经济地位已不同于坐市守列或自产自销或零贩零售的小本经营,而是拥有大量财富的“行商”,并能左右政局。
秦朝重本抑末,境外交通者禁,逐末谋利者罚,民无生气,行商绝迹。
两汉采取经济放任政策,“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河南的铁、漆、丝、絺商品经济发展,温(今温县)、轵(今济源)、洛(今洛阳)、宛(今南阳)、陈(今淮阳)、睢(今商丘)等地逐步形成地区之间交换中心,行商又兴。洛阳师史经营贩运,“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成为大批发商。后期,“富者以财贾官”,官商勾结垄断市利,批发行业“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隋唐都洛阳,河南商业兴盛,批发贸易频繁,市场活跃。相种(今安阳)绫文细布成为地区间物资交流的重要商品,洛阳城内亦设“邸店”、“牙行”居间贸易。但官商合流,聚敛财富、囤积居奇,批发行业在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日趋消失。隋朝贵族宇文化及“与屠贩者游,以规其利”?;唐朝武后女太平公主“市易造作货物,殖货流于江剑”(四川剑阁),连洛阳药商出身的薛怀义都成为武后宠臣。隋朝有 “工商不得进仕”的规定;唐初有“市内交易,察禁非为” 的法规,但不治名不在市籍的亦官亦商的批发商。
北宋推行恤商政策,汴京商品经济发展,批发与零售分工较前明显。为贩运批发服务的邸店设有储存商品的仓库,汴河沿岸有大型堆垛场和专供外地商人存货的房廊,汴京市上有“安邑之枣、江陵之枳、陈夏之漆、齐鲁之麻、会稽之竹箭、华山之金石、梁山之犀象、霍山之珠玉、幽都之筋角、赤山之文皮”,中原的瓷器、缣、绢、纱等亦由批发商人贩运至南方各地,商品流通批发环节扩大,地区间贸易增多,社会经济发展。但官商兴起,宋太祖时的边帅“家族在京者,恣其图回贸易免所过征租”;宰相赵普“贩木规利”,“营邸店夺民利”;太宗时,近臣戚里“罔顾宪章、荀徇财货,潜通交易”;仁宗时,武宁节度使兼侍中夏竦“数商贩部中,积家财累钜万”。官商勾结、借助权势,牟取暴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以上,比比皆是”。
明清时期,河南屡受兵祸,商业不振。但农副产品商品量逐渐增多,棉、布、丝、麻、烟运销省外,朱仙、赊旗、荆紫、道口4镇日趋繁荣,河南武安“最多商贾,厢房村墟,罔不居货”。棉花“产自豫省,商贾贩于江南”, “粮食、麦、谷由河南贩运至山东”;福建武夷茶由江西转河南运销关外”,初步形成较固定的批发网络,并突破省际,伸向全国。延至清朝中叶,私营商业经营环节分工和专业分工日细,行商中有到产地收购和中转地贩货的贩运商,坐贾中有到产地收购和市镇坐庄的收购商,销售商中有趸商(批发)和零售商之分。批发商深入僻处山隅,收购贩运成为农村商品经济的支配力量。
民国时期外商伸入河南。1913~1930年,新兴的批发行业有美孚、光华、亚细亚、德士古石油代理商计232户。抗日战争爆发,河南沦陷区设有日本“华北开发会社”所属 “皮毛统制协会”,“棉花组合”强力征购粮、棉、油、皮革,充作战略物资。伪省长陈静斋和伪军头目张岚峰走私贩运谋取暴利;国民党31集团军长官汤恩伯以查禁敌伪物资为名,倒卖战略物资,大发国难财。从此,批发商业渗入外资和敌伪、国民党军政要员的投机商业资本。抗日战争胜利后,官僚经商之风愈演愈炽,市场陷于崩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底全省有私营批发商4268户,资金4212万元。平均每户资金490元,其中郑州968元,开封452元,,洛阳301元。按行业划分有棉花、土布、菸草、花生、油料、粮食、干果杂货、皮毛、药材、煤炭、牲畜、丝绸、木料、食盐、建材、油漆、土纸、土碱、猪鬃、陶瓷、麻类等21个行业。批发商中有从长期恶性通货膨胀中发展起来的投机资本,从1949年4月~1950年2月,乘全省农业受灾、恢复经济之机,收集游资、抢购粮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致使开封、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商丘、信阳7个主要市场1950年2月的物价指数比1949年同期平均上升30.7%,其中,粮食上升56.6%,日用品上升40.8%,花纱布上升21.8%。粮食价格,以1950年元月1日为100,2月9日上升为201.1;开封市小麦每公斤0.333元,居全国最高峰,形成乡高城低价格倒挂的反常现象。为平抑物价波动,稳定市场,河南国营商业部门根据国家控制货币投放,整顿各项税收,发行折实公债,抛售重要物资的部署,先后在7市抛售粮食700万公斤和部分商品,始平息涨价风。
1950年,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批发商逐步代替的政策,一方面控制货源,对工业产品扩大了对私营工厂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范围,加强了商品的采购管理;增加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品种;对重要的工业原料实行计划供应。另一方面限制物价,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紧地区差价,以适应国营商业占领批发阵地的要求;对无需私商贩运的商品,以贩运即赔为度,缩小地区差价。同时实行代替政策,排挤大私营批发商在城乡之间的贩运活动,割断城乡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同小农经济之间的联系。1954年与1950年比,全省私营批发商户数下降50.1%,资金下降10.9%;从业人员1953年11541人,1954年下降为7089人,下降幅度38.5%。这次代替批发商的缺点是要求过急,代替面偏大,郑州市布疋业私营批发商1953年7月经营比重占42.28%,12月降为3.3%;百货业7月经营比重占60.05%,12月降为28.6%;粮食、棉花、油料、菸叶等代理商、贩运商、批发商大部分被淘汰。造成不少私商经营亏累,生活困难。
1954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精神,全省对中、小批发商,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对能够继续维持者允许继续经营,为国营公司代理批发;对批零兼营者辅导其转营零售;对具有转业条件者引导其把资金和人员转到其他有益的行业;对难以继续维持,又无转业条件者,其从业人员的职工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部门吸收安置。通过正确贯彻改造政策,1955年全省私营中,小批发商的经营额比1954年增长35%,但在市场批发交易额中所占比重大大下降,仅占3.83%。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全省商业批发阵地被国营商业全部代替。
私营批发中的行商属于外购外销,开业、歇业灵活,随时改变经营品种和地区,投机性大。1951年开封、郑州、新乡、安阳、洛阳、商丘、许昌、漯河、禹县9个城镇有1831户、从业人员2725人。在对私营批发商逐步代替的政策中,加强管理,逐步淘汰,到1954年6月,户数下降65.1%,从业人员减少73.5%。剩余零星小户在1956年的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高潮中,有的转业,有的并入公私合营企业。
行栈和经纪人属于居间性质的私营批发商,具有严重的封建性和投机性。1951年全省有行栈1598户,从业人员10213人,资本额111万元。以后逐步被淘汰,由国营信托服务机构和合作社商业代替,到1953年户数下降53%,从业人员减少52%,资本额减少22%。安排难度最大的是药材行和专门代客服务的代理商,从业人员多,流动资金少,无法组织转业。郑州市16家药材行有从业人员357人,流动资金仅9600元;全省12个市有代理商645家,从业人员3415人,仅有流动资金3.4万元。经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部分行店原摊改造转营旅社,素质较好的工人,由归口国营公司吸收录用,其他人员留原单位维持经营;部分没有转业条件的行店予以解体,职工和资方人员根据“把原来企业中的一切在职人员包下来”的方针和“量才使用辅以必要照顾”的原则作了安置。
1956年底,全省私营批发商转为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的2611户,6234人;转为公私合营实行定息的1313户,1541人。私营批发商由国营公司代替,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到1977年,批发环节始终掌握在国营商业手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贯彻“开放、搞活”的方针,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商业的若干规定》精神,对经营零售商业的合作店(组)和个体商贩,在交通不便的地区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允许从事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以及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批量销售。常年贩运者经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季节性贩运者,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城镇有营业执照的商贩经审查批准可以下乡采购、贩运农副产品,也可以在城市指定的市场向贩运者批量进货。实行“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后,集体所有制批发商和部分国营工厂开设的经销部、劳动服务公司批发本厂产品及个体商贩成宗销售的批发业务增多,形成多头批发,改变了单一的国营商业批发市场的格局。
1987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商业有农副产品采购机构5696个,工业品批发机构3958个,共147264人;集体所有制批发商业4674户,23900人,与全民所有制采购、批发机构相比,户数占4.8%,人数占1.6%,批发金额占24%。集体所有制批发业务,仅限于允许上市的三类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中的小商品,补充了国营批发业务的不足,对活跃市场经济起到一定作用。但同一城市出现重复批发,倒买倒卖,也造成了流通领域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