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调整
第三节 工资调整

  1954年,现三门峡市辖区各县对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进行个别调整,当时实行的是工资分制。
  1956年,国家决定第一次给全体干部调资提薪。现市辖区共有1879名干部参加工资普调,普调后,年人均工资达450元左右。
  1959年,三门峡市及现辖区各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和文教、卫生等系统部分职工调资升级,主要是根据德才兼备和工作生产需要,按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生产、工作实绩、适当照顾资历,采用民主评议的办法进行。升级范围是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人,升级面为30%,这些行业中的职员为10%,且主要用于解决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受13~20%升级面限制未能升级的领导人员;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的工人,商业、服务行业的营业员、服务员升级面为5%。这些系统所属工厂的工人升级面为30%;卫生系统的技术人员升级面为1%至2%;国家机关、文教系统的高、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人员和科研人员升级面为5%;普通中学的教学人员升级面为4%;其他机关团体大部分不升级,个别调整的,升级面为1%至2%。同时规定,凡升级的个人不得超过一级;凡经过1956年工资改革的企业和虽未经过1956年工资改革,但现执行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所定的工资标准的单位,新进工人按原标准执行;凡未经过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而又未执行1956年工资改革时所定工资标准的各厂矿企业,均按这次所定的轻重工业两类工资标准进行定级。新定轻、重工业工资标准的起点,重工业为25元至27元,轻工业为21元至25元。
  这次共调资升级8570人,年增资54.68万元。
  1960年,三门峡市及现辖区各县给部分矿山、森林行业的工人和井下及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调资升级。其中,金属矿和森林采伐的主要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的升级面为30%,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为15%。这次工资调整,辖区共参加6748人,年增资43万元。通过这次调整工资,统一矿山井上、井下工资标准,实行下井津贴制度。
  1963年,现市辖区根据劳动部《关于1963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1963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展较大规模的职工升级、定级等工资制度调整。
  这次调资升级,主要参考职工业务水平、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干部则根据现任职务,坚持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具体升级中,领导干部和新职工少升,一般干部和老职工多升;1956年和1952年以来没升过级的多升,1959年以来升过级和1956年以来连晋数级的职工一般不升;适当照顾工资偏低的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即工人月工资在24元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级以下的。新定工资标准一般从8月1日起执行。
  1963年调整工资面控制在40%左右,并恢复扩大计件工资制,改进奖励制度,调整和统一工业企业、林业等系统的工资标准,因调资工作任务较大,省劳动工资委员会要求以地区为单位,先行试点。
  现市辖区的调资工作于1963年底全部结束,通过工资调整,各行业、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基本上达到新的统一、平衡,为以后的工资管理奠定了基础。
  1971年,三门峡市现辖区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的通知》精神,对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作了工资调整。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调资范围,分别放宽一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低于二级工的工人)。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升一级工资。对于少数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人员,经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批准调升两级工资。凡调升一级在月增资5元以下的,都按5元执行。调整工资从1971年7月1日起计发。辖区共参加29851人,月增资18.8万元,人均增资6.3元。
  1977年,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豫革(1977)76号文精神,对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工资调整。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据职工本人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等,采取群众评议,党委批准的方法进行。这次调整范围较广,有必调的,也有缓调的,还有靠级的。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与此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都调升一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一般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10%,缓调职工满一年后再根据其表现好坏重新评定,予以补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的干部和工资相应的其他干部),可以调升40%。优先照顾贡献较大,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人员,对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增至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1元的,增至41元。每个人月增加工资不得超过5元。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人数达到1976年以前下井工人总数的40%。凡符合规定调整工资职工,一般都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不足5元的增至5元,高于7元的只增加7元。市辖区职工,每人月增加工资5.5元。其中,必调的有1253人,缓调的1013人,靠级的623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6万元。

 

  1978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或提职后工作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2%和4%的升级调资。1979年,着手解决多年来的职工工资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工资偏低等问题,结合当时物价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79年11月起,给一部分职工增加工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的部署,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升级面平均为40%,均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临时合同工人数为计算基数;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比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实际上不予升级,升级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择优评定,升级重点是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劳动积极、贡献比较大的职工。职工升级,依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评定考核,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升级职工一般只升一级,个别表现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经群众评议、领导同意升两级;所有升级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工资标准和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至5元,11月1日起予以补发。在40%升级面内,对生产、经营较好、贡献较大、老职工又较为集中的企业,多分升级指标;一般的少分升级指标;个别领导班子瘫痪、经营亏损的企业,限期整顿,经整顿后,根据情况,再分配升级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依据工作人员的构成等情况。各个单位按照所分指标进行工人考试(包括应知应会的口、笔试和实际操作经验)、干部考试(包括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工作,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评比,择优升级。
  调资工作于1980年12月结束,现市辖区共有457个全民所有制单位的46738名职工升级,月增资额28万元;125个集体所有制单位的8368名职工升级,月净增资额5万元。全部升级人员每人平均月增资6元。
  1981年,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根据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是年10月起对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工资调整。教育系统凡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列入1980年至1981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表的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一般都升一级;其中极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教职工升两级,比例控制在6%以下;少数表现差,长期病休,无故旷工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各种处分的职工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升级指标依1980年至1981年学年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表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和公办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人数为100%计算。卫生部门凡属全民所有制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含其中从事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已取得护士及相当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一般调升一级工资;其中,现行工资低于卫生技术12级,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表现突出,并且属于1968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门诊、急诊等第一线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及护士长和1966年底以前中专毕业,至今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调升两级工资;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多数调升一级工资。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以及体校、青少年业余体校中的固定职工,一般均调升一级工资;1981年9月底以前定级满一年的优秀运动员,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职教练员及其他调资范围内的体育事业工作人员,按1980年底国家固定职工人数的100%计算。
  这次职工升级,采取先补,后靠的办法。即对1977年升级的人员,未升满一个级差的,按当时标准工资额补齐;凡是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均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的标准工资额。所有升级的职工,都依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其增加工资额在5元以上的部分,均予以冲销。
  在以上三个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集体所有制工人,按照这些单位的全民职工的调资规定,相应升级。
  这次调资,市辖区各县(市)教育系统的131个单位3778名工作人员调资升级,月增资额2.03万元。其中:升一级的2716人,增资1.3万元,升两级的有1062入,月增资0.73万元。另外,代课教师738人,每人月增加酬金5元,民办教师1658人,每人月增加补助费1.8元。卫生系统248个单位6123名职工升级,月增资3.9万元;体育系统256人升级,月增资0.18万元。
  1982年,市辖区各县(市)对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未列入1981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行政10级以上干部和工资额相当的技术人员,以及企业性质的单位,均不列入调资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一般都调升一级工资;个别表现不好,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2年9月底未满一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无悔改表现,或长期病休,无故旷工的未予升级或缓一年升级;中年知识分子系本行业骨干力量,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工资相当于行政20级以下的,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及1966届毕业生,工资相当于行政21级以下的,多数调升两级工资;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升两级的工资级别杠杆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生升两级的级别杠杆比本科生低一级;1982年底以前正式授予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相应以上职称,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参加工作年限与工资级别和上述本科生相同的,升两级工资;中专毕业,1960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22级以下的,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及1966届毕业生,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23级以下的,升两级;时任正、副县(处)长,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级别在行政21级以下的及时任公社正、副书记(主任),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资级别在行政23级以下的,升两级工资。升一级的职工,增加工资额按现行岗位相应等级的工资标准增加。升两级的职工,其第二级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这次调资不搞群众评议,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规定提出升级人员名单,征求工会或学术委员会意见,单位党组织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批准执行。
  现市辖区列入1982年调资范围的有285个单位,14253名职工,其中:升一级的13825人,占调资范围内职工总数的97%;调升两级的2280人,占升级人数的16%,月增工资总额9.9万元,每人平均月增工资7元左右。
  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进行一次大规模工资调整,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工资调整同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把工资调整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在国家计划安排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使企业内多数职工能在1983、1984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工资调改充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经济效益好,完成当年应交纳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从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调资晋级;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予以整顿,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以便调资;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具备调资条件的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态度、技术水平、贡献大小考核、评定。工人劳动态度好,达到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能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干部工作表现好,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符合本岗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晋升工资级别。
  调整工资不搞群众评议,调资所需增资金额,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3.5元计算,从1983年10月份起摊入成本;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1983年给职工增加工资。用于增加工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和企业自有资金在内,按每人每月7元计算。调整工资所需指标,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5元。所有职工升级,均把固定升级改为先浮动一年,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固定,不合格的不予固定。
  调整工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1982年底两次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在调资范围内,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资范围的,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到调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已经在1981年升一级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凡符合增加工资的都可调升一级工资。
  对于标准工资额已经达到国家行政10级以上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至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及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无悔改表现的,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受记大过处分时间不超过半年,受其他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不能升级。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极少数由于思想品质恶劣或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升级的均未予调升工资。
  升级和改革工资制度增加工资的人员,有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将增加工资所超过5元的部分(升两级超过10元的部分)抵消其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二者兼有的,首先抵消附加工资。现市辖区共有293个单位43651名职工升级调资,月增工资额26.6万元,人均增资6.1元,普调后人平工资达到681元。
  1986年,三门峡市从五类工资区调整到六类工资区,全市105086名职工,人平增资1.8元。企业单位,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补贴标准,定级标准从三级副提高到三级正。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精神,1987年8月至12月,三门峡市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共调资12389人,占职工总数的18%,人均增资7.8元。全市按人均1.8元给企业分配升级指标。企业根据自己情况,对企业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人员按照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区别对待。全市企业单位参加升级人员60141人,占总数的87%,人均增资3.8元。升级人员中,升半级人员占89%,升一级人员占11%。
  1988年5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对全市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正科、副处级部分人员工资作适当调整。参加调资1687人,人均增资8.3元。
  1990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普调一级的基础上,解决突出问题27750人,占职工总数的75%,升级人员均增资7.6元。
  1990年,根据省劳动人事厅文件精神,全市企业单位根据效益增长情况进行职工升级。升级办法由企业根据下达的升级指标自主确定升级条件。全市升级职工6.7万人,人均增资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