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退职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和从事高空、高温作业及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均可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因工致残,经医生证明,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亦可退休。职工年老体弱或因病不能工作,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医生证明,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退职。近年,部分单位实行内退,男55周岁,女50周岁,亦可退休,但不办理退休手续,待年龄符合国家规定时办理。
二、退休退职待遇
工人退休、退职后,由国家按标准每月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同时按照招工条件,招收其1名子女参加工作。国务院1978年规定,退休费依据工龄长短支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按80%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者,连续工龄满20年者,按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者,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者,按60%发给。退休后工资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1983年改为,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照发本人原工资数额。
1983年8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7元,退职人员增发12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12元。
职工因工致残,退休退职后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除照发退休退职工资外,还可根据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1986年,改革退离职工的工资拨付制度,建立社会基金统筹所,主管退离职工的工资等问题。到1989年,全县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全民单位64个,退休人员582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竞争较为激烈,一些企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生产状况不景气,不能按时上缴退休基金,直接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对此,统筹所及时调济资金,先发放退休人员的工资,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然后催促企业将资金补上。
1990年11月份起,统筹所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草辫一厂、二厂、大修厂、物资部门共89人,每月发放离职退休费9204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