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变革
第一节 税制变革
  夏代始建税制。商代"助耕公田"是为田税制度。周代税制变"助"为"彻"。以后历代税制多变,税、租、庸、调、饷、赋等名称不一,或征实物或征钱币,无一定制。
  明代初年有地丁田赋以外的盐、牲畜等杂税。康熙五十年《南乐县志》载:"永乐八年,命官实核大名等州县户口,给钞置牛种。五年,征其税……。"清末,手工业、商业兴起,税目渐多。民国时,杂税日繁,或佐国库,或供省用,除沿袭清旧制外,又新增工商各税数种,田赋征银外每亩另征60文钱的附加税。民国11年(1922年)地方附加税改征0.57元,尔后又增至1.2元。买卖土地要交纳高达11.5%的税赋。检验旧地契时,农民还需交纳验契税,同时负担着徭役税等。
  1940年3月,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农业税收根据扶助农民生产和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的原则,实行有免税点的累进税制。其它税种有:行商税、便税、印花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和烟酒税,并开征了"战时特别税"。为防止日伪政权到解放区搜刮财物和解放区财物外流,又开征了"出入境税",税收的征免与征收的比例数额,均按边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征收条例"执行。当时的票证共有4种:完税证、没收证、出境证和罚款证。完税证又分3种:交易税票证、印花税票证和商品流通税票证。
  抗战结束后,南乐实行税制改革。1947年,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土地改革。农民成了农业税的主要负担者。1948年1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本县废除统一累进税制,改为按比例固定不累进的农业税则。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建立新税制。在全国14种税中,南乐执行的有:货物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交易税和屠宰税。1951年秋,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征收政策,规定农业税负担要按照核定的田亩产量和国家税率进行交纳。另一方面根据受灾程度,切实依法减免,作到应征必征,应减必减。时南乐县农业税为每亩负担20斤小米。1953年,税制修改后,全国有12种税,南乐执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是年,贯彻执行新税制,并开展反偷税漏税斗争。收回各种漏税18478.77元。对偷税漏税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逮捕5人,其中补税罚款教育释放4人,判处劳役1人;处罚19人,罚款711.81元。1958年,税收管理体制部分权力下放到县,把一户多种税率改为单一税率,对商贩中的冒尖户征收所得税,临时商户降低了起征点,提高了税率。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由原来对个体农民所征收的累进税制,改为对农业合作社征收的比例税制,新的税制执行后,河南省核定南乐税率为13.5%。1961年,根据省人委指示,大幅度降低了农业税负担,全县平均下调55%。并向农民宣布按照1960年已经降低的水平,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省核定南乐农业税常年产量由1958年的10,788万斤核减为7,585万斤。农业税率由1958年的13.4%减为8%;依率计征任务由1958年的1,481万斤核减为608万斤。1973年,改革税制,试行工商税。经过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全国仅剩9种税,南乐试行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83年4月后,全国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开始,税种增加。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财力保证。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上交的财政收入,按规定的税种向国家交税,使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交税后的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1985年起,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55%。1987年始,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统一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办法同时并存,分别运用的局面结束。税制的变革,促使了税制的完善。1988年对国营、集体21个企业实行"减免税目标管理"。对县供销社3个公司,实行"按定计税利法,超额五·五分成,不足自补"的管理方法,调动了企业改革、挖潜、增产节约、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保证了国家税收稳定增长。1989年,工商各税完成729.1万元,是1984年的两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