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0月,国家提出对城市人口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的规定,本县于1955年11月,对城镇用粮开始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制度。
一、居民口粮分级定量
干部职工及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31斤成品粮(以下同),1960年降为27斤。1961年8月起实行每人每月26斤。1962年3月,提高到28斤。1965年7月执行现行标准29斤。
体力劳动者:特重体力劳动者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月定量60斤,二等55斤,三等50斤。现行标准一等60斤,二等52斤,三等50斤。重体力劳动者一等49斤,二等44斤,三等40斤。现行标准一等47斤,二等45斤,三等40斤。轻体力劳动者定量一等38斤,二等35斤,三等32斤。现行标准一等38.5斤,二等36斤,三等34斤。对于集体性质的工厂、企业工人体力劳动者,开始执行的定量标准,比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人吃粮标准降一个等级,1965年7月起,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人粮食待遇一致。
学生:高中现行标准男生33斤,女生31斤;初中男生32斤,女生31斤。
儿童:1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6斤,满8周岁25斤,7周岁23斤,6周岁20斤,5周岁18斤,4周岁16斤,3周岁13斤,2周岁11斤,1周岁9斤,不满周岁者6斤。
二、军供用粮
本县军供用粮主要是对人民武装部和县公安中队两个单位。粮油供应有三种办法:一是军用单位编造计划,粮食部门批准后,发粮食购买证;二是国家发给人武部、中队军用价购粮票;三是上级有关单位发给人武部、中队军用供应粮票,凭票取粮,不再付款。
三、粮食补助项目
参加县级会议每人每天补粮0.2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出差吃粮标准每人每天不足一斤者,其差额由国家补助。干部职工到农村群众家就餐,每人每天交1.2斤。差额由国家补助。夜餐粮每夜每人0.2斤。体育运动会期间,运动员每天每人菜豆粮0.3斤。
四、工商业用粮
工业、手工业所需原料用粮和辅助材料用粮,如国营饭店、合作食堂、副食品制作、酿酒、制药等由生产单位根据淡旺季节和消耗定额,按年、季或月编造计划,报送粮食部门核准,发给工商行业购粮证,凭证供应。
五、畜禽饲料用粮
国营专业运输的牲畜,骡马每头每天4.5斤,牛驴2.5斤。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使用的牲口,骡马每头每天3斤,牛驴2.5斤。国家种畜厂的种畜马每头每天6斤,驴5斤,牛4斤。良种公母猪每头每天2斤,羊1.5斤。生产试验用的生猪每头每天1.5斤,羊0.5斤。鸡每只每月4斤,鸭每只每月6斤,兔每只每月3斤。国营奶牛厂奶牛每头每天6斤.奶羊1.5斤。临时参加国家运输物资的农业牲口每头每天补助1~2斤。
六、食油供应
凡属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定量标准每人每月0.5斤,国庆节、春节每人各补0.2斤。老红军、老干部每人每月1.5斤,离休干部职工每月1斤。兽医站牲畜治病用油凭证供应。县级召开的各种会议,每人每月按0.5斤。招待所、国营旅社凭实收粮票每30斤供油0.5斤。民兵军事训练每人每月0.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