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前,南乐县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由于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各地并不平衡。个别地方的土地为地主阶级采取收买、抵押、强占等手段高度垄断。近德固乡佛善村,土改前共有800多户人家,耕地9200亩。其中9户地主、富农便占去4000亩,占全村总耕地的43%,而95%以上的劳动群众仅占一半多一点的土地。寺庄乡张浮丘村共693户2753人,耕地7600亩。其中地主、富农76户483人,占有土地3321亩。17.5%的人口,占去43.6%的土地;梁村乡梁村,土改前一家地主占地2000亩,全村217户中就有193户为这家地主的佃户,长期被奴役,被剥削。
封建地主所有制下,地主富农阶级除占有大量土地外,还占有大量的耕畜、生产工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劳动收益分配办法,由地主富农阶级制定。它维护土地占有者的基本利益,直接为地主阶级服务。土改前,南乐县的劳动分配制度大体有两种方式。一是雇佣劳动的分成制。雇佣劳动分两个方面,地主付出土地、耕畜、工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少地或无地农民受雇于地主,在地主提供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称作"长工"。长工受雇时间,少则一年,多则几年或十几年,一般由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其劳动报酬,以粮食支付,麦秋两季分算。南乐约定俗成的分配办法是"麦二八,秋三七"。即麦季每收入一石(每石10斗,每斗15公斤),长工得2斗,雇主得8斗;秋季每收入一石,长工得3斗,雇主得7斗。个别地方采取"麦一九秋二八"的分配办法。另一种分配办法是工资制,即长工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劳动报酬按月、季或年度结算,以货币或粮食折价支付。二是交租制。交租制是土地出租制度的产物。地主将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给少地或无地农民耕种,构成租佃关系,土地租入者称"佃户"。佃农在自己租入的土地上自己投入劳动、种子、肥料等。土地出租者的报酬由佃户自己劳动收入中支付。南乐县大部分地方的支付标准是"一麦二秋"制。即佃户每租入1亩土地,不论收成好坏,不管丰年歉年,一律每年交租麦1斗,秋粮2斗。
封建地主很少参加劳动,或根本不参加劳动,采用雇佣劳动或土地出租等方式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广大劳动群众付出极大的劳动代价,换取极其微薄的收入。正常年分尚可糠菜充饥,若遇灾荒则生计无着,卖儿鬻女,妻离子散者比比皆是。
在封建地主所有制下,特殊的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水平徘徊不前。南乐土地改革前,正常年分小麦单产滞留在50公斤左右,秋作物平均单产不超过1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