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开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始瘫痪。由于"派性斗争"、"造反有理"等原因,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刑事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审判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1966年全年审结46件刑事案件,比五十年代平均结案947件下降95.14%。1967年审结刑事案件76件,比五十年代平均结案数下降91.97%。1968年1月8日,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刑事审判工作为军管会所代替。军管会下设法制科,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公安局预审人员和检察院刑检人员共同组成,刑事案件从预审、起诉到审判都由这个科主管。案件的审批程序、诉讼制度、适用法律、统统被"革"掉,市革委会主任直接审批案件,定罪量刑。1968年全市共审结刑事案件29件,是建国以来最少的一年,1969年以后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略有回升,特别是1970年,开展"一打三反"运动后,审结刑事案件上升到225件。1973年3月,开封市军管会被撤销,恢复开封市人民法院。1973年6月成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区成立人民法院,这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开封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犯罪。
1966年至1976年,开封市人民法院、军管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4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21件,占总结案数的14.3%;普通刑事案件1324件,占总结案数的85.7%。共判处各种刑事被告人186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分的154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01人,宣告无罪、教育释放、交单位批斗、交贫下中农管制等处理的115人。从审结案件性质看,较前有很大变化,有很多普通刑事犯罪冠以反革命罪名。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刑事审判工作遭到破坏,非正常审判工作直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才逐步得到恢复,开始走向正规的法制道路。
一、"一打三反"运动时期的刑事审判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借当时派性斗争之机破坏活动猖獗。有的散布战争恐怖,造谣惑众;有的盗窃国家机密,为敌效劳;有的秘密串连、阴谋暴乱;有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有的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根据这一形势197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打击反革命分子、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一打三反"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军管会在市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三个"战役",分三批共判处各种犯罪116件,201人。其中,反革命杀人10人,阶级报复22人,现行反革命52人,行凶打死人2人,杀人15人,诈骗10人,轮奸17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24人,盗窃28人,投机倒把6人,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破坏生产等犯罪15人。对其中通敌叛国、刺探军情、盗窃机密、杀人行凶、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抢劫国家财产,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实行坚决镇压,对罪大恶极的处以极刑。三批共判处死刑41人,第一批12人,第二批14人,第三批15人,判处死缓、无期和二十年有期徒刑22人,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免刑、教育释放和戴坏分子帽子的138人。如皇甫振等七人怀着对玻璃厂保卫科长李清香的刻骨仇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即伺机对李报复迫害。1967年9月15日晚,皇甫振纠集柳、许、赵三人对李捆绑,非法审讯、毒打,并声言要杀李。经密谋策划于9月22日,皇甫振等人对李清香非法审讯后,用汽车拉到东郊汪屯桥南将李活埋,活埋中唯恐李不死,柳用步枪刺刀刺李三刀,李惨遭杀害。首犯皇甫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同伙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罪恶较轻,认罪态度好的从宽免于刑事处分。
市革命委员会于1970年5月23日、6月21日先后召开商业系统和全市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政策兑现大会,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中罪恶虽属严重,但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代,积极退赔的孙进忠等四十名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和免予行政处分。如诈骗集团主犯韩××,1968年11月伙同刘××、李××等人冒充国家干部以帮助买汽车为名,骗山西省壶关县树掌公社、东井岭公社买汽车款三万三千元。韩从中得赃款一万元,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韩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并退出全部赃款,对韩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分,对拒不认罪,顽固对抗,又不退赔的六名罪犯依法判处刑罚。
通过连续的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气焰有所收敛,社会治安秩序有了好转,达到预期目的。
二、对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犯罪的刑事审判
1968年以后,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家的再教育"。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热潮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破坏活动。有的以法西斯手段残酷迫害知识青年,有的强奸、奸污女青年,有的教唆青年犯罪等,严重破坏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工作,残害了知识青年的身心健康。为此,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中发[1970]3号、26号、[1973]30号、中发[1978]7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下乡知识青年的健康成长。对迫害下乡知识青年和强奸、奸污女青年等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犯罪活动做坚决斗争,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对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要举行公判,坚决杀掉。开封市军管会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968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把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犯罪作为大案要案来抓,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先后判处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40件。其中书写反动标语攻击上山下乡政策的1件,强奸、轮奸、奸污下乡女青年的39件,共判处47人,其中判处死刑的2人、死缓的1人,二十年以下、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免刑2人,有期徒刑缓刑的4人。
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犯罪中最为突出的是强奸、轮奸和奸污下乡女青年。1973年11月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人民体育场召开了由一万五千多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奸污下乡女青年犯侯金生死刑,立即执行。侯犯利用贫宣队代表、新建队连长之职务,以叫入团、当骨干、早抽回城当工人为手段,对女知识青年×××、×××、×××进行了奸污,并对女知识青年×××、×××进行调戏,强奸未遂。侯犯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宣判后,广大知识青年满意,群众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