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身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不幸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它可以解决人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残给付、死亡抚恤等问题,从而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增加社会福利,起到安定群众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合险(亦称两全保险、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另外,年金保险也可视为生存保险之一种。
  1.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简称"团身险",其性质是死亡、伤残保险。它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死亡或伤残而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分业之后到1999年8月一直沿用1982年5月制定的《团体人身保险条款》,1999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新制定《团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该保险为死亡、残疾保险,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被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金额每人最低3000元,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致残,保险公司付给全数或部分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全数,保险期限1年,其费率按单位工作危险程度分别厘定。


  中国人寿分业经营当年,团身险保费收入117.29万元,承保25197人,1997~2003年共收入团身险保费531.06万元,1996~2003年团身险共给付231.52万元,赔付率为43.6%。
  2.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简称"简身险",是一种"两全"保险,参加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或因意外事故而残疾时领取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又可在生存到保险期时领到全部保险金。因此,简身险兼有保险保障的双重作用。
  1996~1997年,公司分设后一直沿用省公司1988年1月制定的《简易人身险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重新修订《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调整了简易人身险保费预定费率,规定本险种为生死合险,保险期限分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期满保险金责任按保单所载保额给付;死亡保险责任一是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金额2倍给付。二是180天后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给付比例达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费。本保险团体、个人均可以为投保人,投保年龄65周岁以下,缴费方式有趸缴、年缴,保费基数为100元。
  1999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发99版《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条款规定:凡50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团体、个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保险期限分10年、15年、20年、30年4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交费方式分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期满保险金额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一是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2倍给付;二是被保险人因疾病在180日后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三是因遭意外伤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条款附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按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四是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180日后又因同一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达到75%以上的,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996~1997年,全市共承保简身险43145人,保费收入达1066万元,保险金额12809.8万元;1998~1999年,共承保简身险11583人,保费收入398.3万元;2000~2003年共承保简身险4858人,保费收入152.6万元。
  3.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开办的养老年金保险属于终身年金保险,具有生死两全保险性质,它是一种解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的保险。依据保险对象职业特点,可分为4种形式,①城镇集体经济职工养老年金保险;②个人养老金保险;③乡镇企业职工养老年金保险;④农村基层干部养老年金保险。
  ①城镇集体经济职工养老金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是为了解除城镇集体经济职工的后顾之优,使他们在年底或丧失工作能力时获得经济生活保障,保险有效期限分交费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职工退休后领取养年金直至身故止和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的责任。
  ②个人养老金保险。该保险以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保险金可按月、季、年交付,但月交保费不得低于5元。被保险人享受10年固定年金,领满10年被保险人健在,可领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可领取养老金满10年止,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受益人可按规定领取死亡退保金。
  1996~1997年,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一直沿用1984年河南省分公司下发的个人养老金条款。1997年10月,省公司下发97版个人养老金条款,开封分公司199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新条款,停办老条款。97版个人养老金条款规定:此险种为终身递增型年金保险、生死合险,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终身。投保年龄为65岁以下,最低交费限制每年100元,团体、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缴费方式分为趸缴、年缴、月缴三种。领取方式为趸领、年领和月领。保险责任分为身故保险责任和生存增额年金责任。身故保险责任为:a.交费期内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b.领取期内身故按保单约定的期领金额给付(保证10年固定年金)。生存增额年金责任为:增额养老金以保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6%或为投保人约定递增率。1999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发99版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除费率调整外,与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制定的97版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基本相同。
  ③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凡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的职工均可参加这种保险,参照《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办理,保险期限分为交费期和领取期。保险责任包括:在养老金领取期,保险公司承担给付10年定期养老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身故,其余期养老金改由投保人领取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领满10年定期养老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费根据约定期限,由投保人按月、季、半年、年或一次性交纳。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55、60周岁3个档次,该险种1997年12月1日停办。
  4.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是以《个人养老试行办法》为=条款而办理的一项保险业务,保险对象是农村基层干部(包括村党部书记、村长、会计、妇联主任、治保主任等),而后,农村义务兵,个体专业户和乡村民办教师也按本保险办理。该险种1997年12月1日停办。
  5.子女婚嫁金保险
  1989年1月,开封分公司的子女婚嫁金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豫保字[1989]第10号文件精神开办,一直到1997年12月1日。《条款》规定该项保险属于储蓄性的生、死两全保险,是定期生存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和意外伤害的综合险,凡年满22周岁至50周岁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投保该险种,保险有效期从投保并第一次交付保险费时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时止(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22周岁为限)。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给付婚嫁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而致残疾,保险公司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死亡退保金;在保险期内,若投保人身故,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凭保险单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经保险公司核实后可免交未到期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父母双方作为投保人,而在保险期内一方身故,可免交未到期保险费的半数,双方身故,可免交未到期保险费全数,保险公司仍付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投保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病身故的,不予免未到期保险费。除外责任为: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身故;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所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身故;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造成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身故。保险费交付标准最低为人民币5元,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一年向保险公司交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2000元,婚嫁金则按被保险人的年龄、交费期限和交费标准确定。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依据约定给付满期婚嫁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病故,保险公司给付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1996年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分设后一直沿用该险种条款,1998年12月1日停办。

  6.福寿安康保险
  福寿安康保险是定期生死合险,保险期间分1年、3年、5年、8年期。保险责任为:①身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180天后疾病身故,按疾病死亡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按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给付。②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责任: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机能,按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比例给付。③生存期满保险责任,按满期保险金给付。要求,单位为在职职工投保人数须占单位人数的80%以上,且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交费方式分趸交、年交、季交,最低保费限额每年60元。1996~1997年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共承保福寿安康保险99551人,保险金额19707.1万元,收取保险费253.7万元,储金1043.6万元,1998~2003年共收取保险费1633.1万元。1996~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还开办了农民团体人身险、养老金补充保险、少年儿童人身储蓄保险、有奖储蓄人身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暂行)、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等。截至1997年12月1日,根据总公司保寿发(1997]130号文件精神,经省公司研究,上述各种保险条款以及地方性条款和规定一律废止,全部停办。

  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人身保险。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
  团意险是一年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凡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残疾或死亡时,可按保险条款规定得到相应的保险给付金,它与团身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不作具体要求,同时对被保人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责任不予负责。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该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最低1000元,最高为5000元,费率依照不同工程分别按3‰%,6‰,10.2‰计算。

  同团身险一样,团意险可采用交纳储金的形式,以息代费,但是数额要随着银行利率浮动而变动。1990年9月20日,省公司规定,团意险每千元保险金额交纳保险储金分别为20元、57元、99元三个档次。1996年公司分业经营后一直沿用该险种条款到1998年底。1999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制定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给付标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了调整,保险金额最低为3000元,保险费按不同职业类别分别厘订,给付标准按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条款分别给付全部保险金或部分保险金。



  1996年~1998年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共收团意险保费275.64万元,承保43071人,1999~2003年共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391万元。
  2.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心青少年的安全和健康成长,使在校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后能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解除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1985年6月28日,河南省保险公司印发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试行条款》。同年6月1日,河南省保险公司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颁布文件,要求按自愿原则试行学生平安保险。1985年6月下旬,开封市保险公司开办学平险。与此同时,市保险公司印发了近万份《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使教育部门和学生家长对学平险有了进一步地认识和了解。1988年1月,河南省保险公司对学平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疾病死亡扩大为保险责任,费率相对做了调整,保险金额改为每人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将主险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了区分。调整后的学平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1989年4月,省公司制定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行条款》,保险费率为1.5%,保险金额为1000元,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分业经营后一直沿用该条款,学平险一直是开封分公司的主要险种。1999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发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了调整,最低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2000年开封分公司针对市公司发展需要,对学平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了调整。2002年又针对市场竞争需要调整了学平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996~1999年学平险保费收入3998.64万元,2000~2003年保费收入5223万元。
  3.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河南省保险公司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联合通知精神,开封市于1985年5月开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1999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投保保险。该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公司将给付全部保险金或部分保险金。该险种保险期为1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长短确定。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到期,工程未峻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①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②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③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2001~2004年开封分公司共收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24.48万元。
  4.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0年1月,为配合开封市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确保来开封市观光浏览的旅客在旅游景点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得到及时补偿,开封分公司根据国旅办[1997]9号文关于旅游景点必须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和汴政办[1999]109号文件第20款城市的旅游安全与保险中关于旅游保险的规定,开办了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上,各位游客购买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每一游客支付保险费1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由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在每一旅游景点设置业务点、派专人收取保险费。由一营业部(后更名为龙亭支公司)负责办理该项业务。2000~2004年共收取保险费63.5万元,承保人数达63.5万人,赔付6382元。
  5.住宿旅客平安保险
  1995年开封分公司开办此保险,规定住宿旅客在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住宿登记时,在坚持自愿原则基础上,可购买住宿旅客平安保险。每人住宿旅客支付保费1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额4000元。由第一营业部(后更名为龙亭支公司)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委托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在办理住宿手续时收取。2000~2003年,共收取此险种保险费6.61万元,承保6.61万人,支付赔款1540元。
  6.其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96年分业经营后,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还相继开办了《五保老人寿寝保险》(于1997年12月1日停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鸿泰卡A型)》、《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鸿泰卡B型)》、《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民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汽(天然气、煤气、液化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死亡或伤残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人身保险。开办此保险业务的目的是保证被保险人身心健康,使其因病住院、因病伤残或死亡时得到经济补偿,起到安定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利的目的。1996年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时,主要开办了4项健康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干部住院医疗保险》、《农民住院医疗保险》、《爱子女健康医疗还本保险》。1999年初,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指示精神,开封分公司开办了《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妇女安康保险》、《住院医疗津贴保险》、《手术医疗津贴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爱子女健康医疗保险》等12个健康保险险种。除此之外,1999年之前开办的健康险一律停办。
  1.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是1999年初开办的,是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延续,规定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投保本保险,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1)住院床位费用。(2) 住院诊疗费用。(3)外科手术费用(含麻醉费用)。(4)意外伤害额外赔偿。该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


  1996年分业经营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发展速度较快,1996年共承保44940人次,保险金额15670.8万元,保费收入346万元,1997~1998年两年共承保59258人,保险金额45645.5万元,保费收入398.7万元。1999~2004年6年时间保费收入2159.6万元。
  2.爱子女住院医疗保险
  为保障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减轻少年儿童家庭的生活负担,适应少年儿童家庭的医疗需求,1993年5月省公司颁发了《爱子女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和实施细则》。爱子女住院医疗保险以在校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为保险对象。凡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及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均可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期为1年,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缴纳保险费12元。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标准即调高2元。保险公司可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家长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该保险实行定点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市级医院。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院治疗的,不受此限。医疗费用专指被保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挂号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省卫生厅规定的《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河南省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它部分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除外责任为: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参与违法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包括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三项手术(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手术)平安保险、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保险、少儿两全保险、独生子女养老保险等险种。
  1986年3月,省公司拟定下发《母婴安康试行条款》。开封分公司当年5月份开办该险种,该险种以保险公司约定医院接受人院的临产产妇为保险对象,保险期限自产妇人院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出院为止(由妇产科转入其他病科视同出院)。保险金额为2000元(其中产妇1800元,婴儿200元)。保险费: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产妇每人交保险费10元;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严重疾病或早产、过期产的产妇每人交保险费14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产妇或婴儿因分娩死亡,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产妇身故给付1800元;婴儿死亡给付200元。除外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杀,溺婴及其他故意行为致死,入院时确定胎儿为死婴或无胎音者,对婴儿免赔,且承担产妇责任。
  1989年4月,省公司修订了《母婴安康保险条款》,开封分公司即时开办了新的《母婴安康保险条款》,与1986年试行条款相比,新条款以已婚计划内准予生育的妇女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仍为2000元(产妇1800元,婴儿200元),但增加了营养费给付,保险费为10元。保险期限改为从投保之日起至分娩10日或领取营养费止。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孕妇因意外事故造成死胎,畸型婴儿需流产或早产者(不含婴儿健在者),给付一次性营养费30-50元,其中怀孕3个月内(含3个月)流产,给付营养费30元,3个月以后流产或早产给付营养费50元。因分娩造成产妇身故时给付保险金1800元,因分娩造成婴儿死亡时,给付保险金200元,因分娩造成产妇身故同时婴儿死亡的,给付保险金2000元。1999年1月,开封分公司开办新的《母婴安康保险(A型)条款》和《母婴安康保险(B型)条款》,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作了调整,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4000元,其中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600元。保险费标准为:身体健康者,每份20元;心脏病、高血压或早产、流产、过期产史的被保险人每份30元;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每份50元。保险时间为: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开封分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15日的24小时止。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以致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死亡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1988年8月,开封分公司又开办了《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手术平安保险》,凡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乡级以上医院进行人流、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引产和绝育手术者,均可参加该保险。保险期限人流为10天,引产和绝育手术为45天。自被保险人做手术之日起到期满日的24小时止,保险金额最低500元,最高2000元。保险费率为:人流为千分之四,引产和绝育手术为千分之八。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手术所致死亡、残疾、或留有后遗症及并发症,保险公司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和医药费。其中,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残疾视其程度比照人身险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阳痿、膀胱和肠道损伤及粘连、子宫穿孔、宫颈粘连经治疗未痊愈者给付保险金的50%;手术大出血要抢救者,根据医疗凭条报销输血费及医药费的30%。除外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被保险人因手术禁忌症要求手术所致残的,绝育手术后不彻底引起复通及宫外孕者所需的一切费用;各种疾病治疗所需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各种检查费。投保人在手术前办理投保手续,一次交清保险费,由医院代理收费和签发保险证。1998年12月,开封分公司开办了新的《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保险金额为:死亡保险金额每份5000元,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1000元,保险费为:引产10元,结扎8元,人工流产5元,上环4元。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含手术并发症所致死亡),公司按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从事治疗仍未结束的,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天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多以90日为限,并且所负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