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驻杞单位:
《杞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杞县县委办公室
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杞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杞县依法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采取个别引进与集中引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长江学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主持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总主持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
(三)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入选,省优秀专家,省级特聘教授;
(四)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和急需专业的学士:
(五)杞县需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杞县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
(七)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本办法政策更优惠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待遇:
(一)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引进的博士,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报请市委安排副县级职位或享受副县级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享受六级职员待遇。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引进的博士或引进的博士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可进入事业单位,试用考察期2年,享受七级职员待遇。试用考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六级职员待遇;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市委择优安排副县职位或享受副县级待遇。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引进的硕士,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可直接安排行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岗位或享受正科级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享受七级职员待遇。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引进的硕士或引进的硕士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参照省委组织部选调生执行:享受八级职员或副科级待遇,试用考察期2年。试用考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七级职员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可择优调任正科职位或享受正科级待遇。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引进的急需专业的本科生或引进的急需专业的本科生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参照省委组织部选调生执行:享受九级职员待遇,试用考察期3年。试用考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择优调任副科职位或享受副科级待遇。
(三)引进的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县委、县政府均提供公共租赁房,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公共租赁房收回。
(四)引进的高级职称专家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政治待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批次引进的程序:
(一)引进准备阶段
1.工作启动。县委人才办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开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2.需求调查。由县委人才办下发通知,对全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或由用人单位向县委人才办递交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请示。
3.核编核岗。县委人才办与编办、人社局核对用人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
4.拟定计划。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提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经核准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
(二)引进实施阶段
5.组织引进。按照公开发布信息、受理申请、审查考核、身体检查、确定人选、公示结果、用人单位签约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6.办理手续。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杞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确认通知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公务员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和用人单位等限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特殊引进的程序:
对于处于国际国内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县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重点引进。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待遇和《开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不一致的,按较优惠的待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待遇,按照原引进办法执行。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主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开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