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1990年,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款乡筹乡管,提高优待标准,进一步完善"一证一册一书制度"(优待证、花名册、通知书)。全县共优待2732户,发放优待款57.45万元,其中烈属177户,款29490元;军属1910户,款48.03万元;革命伤残军人253人,款2.62万元:复员军人280人,款22.90万元;病退军人112人,款9470元。"两节"(即元旦节、春节)期间,对全县参战军属和一等以上伤残军人进行慰问,为40户,军人解决修房款7150元。为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先后下拨优待款3.54万元,帮助224户军属发家致富。16个乡镇都建立义务兵优待金储金会,金额16.65万元。对368名在职在乡伤残军人进行残情复查,换发了新证,在每年下拨5万元治病款的同时,县政府增拨2万元的治病款。
  1991年,优待标准进一步提高。全县共优待2738户,优待款55.96万元,其中烈属170户,款2.81万元:军属1907户,款49.24万元:立功人员31户,款8308元:复员军人293人,款3.06万元;伤残军人253人,款2.47万元;病退军人99人,款8150元。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先后下拨优抚款4万元,共扶持203户,帮助他们发展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等致富门路。全县16个乡镇建立的义务兵优待金储金会储金额有18.78万元。"军人家庭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令县成市18个送温暖小组,帮助优抚对象帮种、帮收、修房等。是年,县民政局被河南省民政厅评为"优抚工作先进县"。
  1993年,为贯彻《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兰考县制定《军人抚恤优待的若干规定》,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把义务兵优待标准提高到300元,进一步强化军地关系。"八一"、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领导对一等以上伤残军人和驻兰部队进行慰问。同时,民政局、武装部、预备役团、广播电视局联合举行"八一"征文活动。是年,全县共优待2755户,优待款65.82万元。收到热情赞扬拥军优属的优秀稿件68篇;妥善安排13名烈士家属;为215名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提商抚恤标准。针对伤残军人伤病复发的情况,县政府每年拨出7万元治病款,为6名一等伤残军人提高护理费。并筹集下拨扶优款4万元,帮助190户脱贫致富。全县16个乡镇都建立了义务兵优待金储金会,储金额有21.5万元。
  1995年,军属优待标准为500元,全县共优待2875户,优待款109.7万元,其中烈属150户,2.7万元;军属2083户,100.5万元:伤残军人240户,2.6万元,复原退伍军人402户,3.9万元;优待金储金额为25万元,扶持优待贫困户140户。
  1996年,军属优待金标准为700元,全县共优待2662户,优待金132万元。1997年,军属优待标准又提高至750元,全县共优待3908户,优待金167.3万元。为做好稳定工作,兰考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免除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配偶的义务工。
  1998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7375户,享受优待金的有3254户,优待款134万元。全县享受抚恤人数411人,发放抚恤金37.4万元;享受定补的人员有1363人。定补款98万元。复员军人定补款每人每月提高标准25元。1998年7月,兰考县被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拥军优属先进县"。同时,按照国家的减免政策,对优抚对象实行各类减免。是年,为408名伤残军人、193名"三属"提高抚恤标准,为2600名优抚对象办理医疗减免优惠证。并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各局委干部与110户优抚对象结成对子。2000年,兰考县被国家舣拥工作领导纰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
  2001年,为创建同家拥军优属模范县,县民政部门对各项优抚政策狠抓落实,其中农村义务兵优待金达到900元,基本上达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并能够及时兑现,其他优抚对象的定补款也能及时足额发放。2001年,按照有关政策,县民政局又为2600多名优抚对象办理医疗减免优惠证。是年4月,全县民政系统又抽出110名同志分赴16个乡镇对全县2300名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并输入微机,建立管理网络,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2002年,全县军属优待标准每户900元,城关镇每户1800元。对其他优抚对象也提高了优待标准,"三属"每户2000元,伤残军人人均150元,复员军人人均120元,带病退伍军人100元。县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伤残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本人的农业税及附加;烈属、复员军人及其配偶从事农业生产的,减征农业税的90%及附加:军属减免义务兵本人的农业税及附加。县政府每年拨款10万元,对二等乙级以卜伤残军人实行医疗公费报销。2002年7月,兰考县被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
  2003年,全县共优待2525人,发优待款91.33万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的1958人,发放定量抚恤金297.84万元。全年为110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132间。按时、足额发放了军休干部的离退休金,为军休干部报销医疗费6000余元。
  二、退伍兵安置
  1990~2003年间,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兵,兰考县基本实现妥善安置。对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通过开发军地两用人才和开展建功立业活动,让军人在部队学到的实用专业技术,复员后能在地方发挥特长,建功立业。对回农村劳动有特殊困难的复退军人,民政、劳动部门安排到城镇就业。对城镇籍复员退伍军人,根据政策和社会需要,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就职,许根据义务兵在军队的表现"区别对待":有的优先安置,有的正常安置,有的不安置,按社会菏年对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职战士职工,由民政部门进行安置,县军队离休退休办公室负责管理。其生活福利、就医、政治待遇及家属待遇等,按照国务院、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88人,其中义务兵367人,志愿兵21人。义务兵从农村入伍的183人,城镇入伍的184人。按照安置政策,妥善安置215人,其中优先安置的57人,正常安置的163人。军地两用人才24人,开发使用21人,占应开发人数的87.5%。
  1991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09名,其中义务兵399人,志愿兵10人。根据安置政策规定,优先安置对象32人,正常安置276人。军地两用人才28人,开发使用26人,占应开发人数的92.8%。
  1993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95人,其中义务兵489人,志愿兵6人,优先安置对象33人,正常安置231人。军地两用人才61人,开发使用58人,占应开发人数的95%。
  1995~2000年,共接收退伍兵2454人,其中按政策予以安排工作的有1811人。199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501人,其中按政策予以安排工作的有328名。2000年,共接受退伍军人413名,对符合安置政策的282名城镇退伍兵进行了妥善安置。同时,注重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2000年,军地两用人才14名全部开发使用,开发使用率100%。2001年,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退伍安置工作的新路了,保证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是年,兵接收退伍军人393人,其中符合安置条件的224人,民政部门采取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了妥善安置。
  2003年,全年共接收退伍兵394名,为151名符合安置的退伍兵办理了安置前的各种手续。并按照是级文件精神,做好了2003年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安置优待证件办理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