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购销
第一节 粮油购销

  卫辉历史上,因交通便利而成为周围数县粮油交易的集散地。清末民初,由于卫河淤滞,京汉、道清铁路先后营运,安阳、道口、新乡、焦作兴起,汲县粮油集散量逐渐减少。至民国24年(1935),全城关有和合永、三兴等7家粮行、10家油坊,各街有些零售粮店,俗称"倒卜箩铺"。粮行在粮食大量上市时,压价收购,至青黄不接或外地粮商求售时,又任意哄抬粮价。灾荒之年,粮价更是一日数涨。交易中,又采用"鸳鸯斗"、"软帮斗"、"扫散隔粮"、"割耳朵"等手法,进行重重盘剥。日军侵汲后,粮行一度猛增至25家,1943年后,多数先后歇业。至1948年底,全县仅存粮行3家,油坊2家,卖油铺20 家。
  建国初期,多数粮行恢复经营,一些不法粮商囤集居奇,哄抬粮价,扰乱粮食市场。党和政府领导粮食部门,一方面委托农村供销社代购粮食,打破粮行对粮食的垄断;另一方面,从外地调入数百万公斤粮食投放市场,平抑粮价。1952年在德北街辉县口成立国营粮食门市部,在十方院前设立国营粮食交易所,按国家牌价交易,天裕、同兴、隆泰、天庆等大粮行先后停业,其余粮行也只有接受粮食部门委托,代购代销。1953年7月,取缔和合永、三兴、公益、同顺、德兴、太和裕6家粮行,设立马市街、下街、道西街、县前街、沿淀街5个国营粮店,并增设3个粮食交易所,全面占领粮食市场。1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汲县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此后,粮食征购和供应完全纳人国家计划,实行统一管理。1979年后,根据。放宽、搞活"的精神,国家允许在完成粮油统购计划外,农民剩余的粮食油料可以上市议购议销。自此粮油市场日趋活跃。1985年,又改粮食统购为定购合同制。
  一、粮食统购统销
  农村购销 
统购统销,在农村执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原则,根据农户实际收获,扣除公粮、种子、饲料和免购点(口粮)后余粮多少,按照一定比例统购,每人平均余粮在10公斤以下农户,购其余粮20%,每人平均余粮在300公斤以上农户,购其余粮95%,两者之间分为若干档次及相应统购比例。在充分发动群众,开展自报互评基础上,列榜公布各农户交售数量。到1953年底,共统购13 580吨粮食。对缺粮户执行"缺多多供,缺少少供,不缺不供,啥时缺啥时供"的政策。1953年统销粮食1 375吨。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统购统销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简称"三定",即根据耕地种植条件,评定单位面积产量;扣除公粮、种子和饲料后,人均产量在免购点以上的余粮,按规定之统购率统购,最高不超过余粮40%,规定自1955年起,正常年景,定产、定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统购后的余粮可以自由处理,因灾减产,适当调减统购粮;定销按实产一年一评,全年统算,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的原则,分夏秋两季,凭证定点供应。执行"三定"政策,使农民消除了顾虑,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1956年秋,由于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按规定在余粮地区增购增产部分的40%,以丰补歉,支援灾区。
  1958年,受"左"倾错误影响,搞片面"高估产",征购过头粮,出现先购后返销的不正常现象。1959年实行以产定购,夏秋分算的办法进行统购,并将定产、定购三年不变,改为一年一定,定死不变。由于"左"倾错误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之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产量连续数年徘徊、下降。1962至1964年,农村统销粮比征购粮多4 585吨,出现购不敷销的情况。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三定",一定三年不变,遇重灾适当调减当年定购任务,丰收则适当增购,对超产超购部分实行奖励。
  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产部分按比例适当超购,重灾适当减购。
  198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粮食购、销、调拨实行包干,仍贯彻以丰补歉精神,正常年景任务不变,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后,对超购部分粮食加价50%,超购加价实行夏加夏,秋加秋,全年统算,分季付款办法。完成定购基数后,按基数5%的比例收县附加粮。
  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食余缺变化很大。在安排粮食统销时,本着既安排好农民生活,保证缺粮农民的粮食供应,又不浪费粮食的原则,规定受灾和一般缺粮的,按每人每天0.4公斤计销;国家基建占地过多,由余粮变缺粮的,按每人每天0.5公斤计销。
  1985年夏,根据国务院规定,汲县取消粮食统购,改行粮食定购合同制。由县将定购任务分配到各乡,乡、村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粮食部门按定购合同收购。规定合同定购的粮食30%为平价,其余70%,加价50%。
  1988年,国务院政研室在新乡市搞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试点,办法是自费改革。保证定购任务性质、落实方式不变,实行等价交换、稳住平价、搞活议价的双轨制,提高与粮油定购挂钩和农用计划内平价化肥、柴油价格,改暗税为明税。粮油销售上取消菜农口粮口油,改农村返销粮油由议价供应。农村返销粮差价列入扶贫款、救灾款发放。自夏季开始,中等花麦价格每公斤提高0.106元作为基准,执行等级、色泽差价。分配卫辉市国家定购任务粮35 320吨,小麦商品粮基地县任务2 189.5吨,国家协调粮任务5 000吨,品种只要小麦。

  城镇供应 1953年l 1月,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居民经街政府民主评议,粮食部门审批后发证供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按月编制计划(以成品粮计算)供应。1955年10月,对全县非农业人口实行按人定量,归户计算,发证供应;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按人数及定量标准,发给集体购粮证。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先后作过四次调整。1974年学习旅大市工矿企业职工粮食定量管理经验,对工种较复杂的县造纸厂进行粮食包干试点后,在全县逐步推广,解决工矿等单位工种复杂,变动较大,吃粮标准不易核实问题。1988年,行业用粮由平价改为议价供应。年末,市区设有城内、下街、沿淀、桥北、车站五个粮店。

  工商行业用粮 粮食实行统销后,工业和手工业用粮,由生产单位根据淡旺季节和消耗定额,按季编报计划,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粮食部门发给工商行业购粮证,划片定点凭证供应。副食业用粮,按当地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15公斤供应。酿造业用粮,由县主管单位提供计划,粮食部门核实供应,实行全年统算,节余上交。
  二、油脂(料)购销
  1953年11月,对油脂(料)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代营。1955年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油、料兼收,收料返饼,收油留饼。产油社队按规定标准留人口油,不产油社队的食油,因地制宜,自行解决,国家不安排统销。1957年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量供应,市民月定量0.2公斤,口粮月定量在24公斤以上的工人月定量食油0.4公斤。1982年1月,市民食油月定量改为0.25公斤。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每人补助0.25至1公斤。少数民族定量与补助油量都高于汉族市民。
  三、议购议销
  1961年开放粮油市场集市贸易,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但经营范围小,数量少。1966至1976年,粮油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性质而遭禁止,议购议销业务全部停止。1979年9月,恢复集市贸易,粮食部门重新开展议价经营。贯彻收购价一般不超过征购中超购部分价格,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1981年8月3日,汲县粮食局增设议价股,通过粮管所、粮店收购销售议价粮油,并开展与外地议价购销业务,负责指导新市场和李源屯两个粮油交易.所的业务,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平抑粮价,调剂品种,为群众服务。1984年8月,成立汲县议价粮油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当年完成利润31万元。1988年议价粮油经营量达6 950万公斤,实现利润148万余元。
  四、票证管理
  粮食供应证是机关、厂矿集体伙食单位和居民、行业单位购粮的凭证,由粮食局按人口、年龄、工种和有关规定核发。居民迁移,须凭有关证件到粮食部门办理粮油供应转移证。城关各粮店对辖区供粮证建有底册、卡片,除日常查对外,每年集中力量检查一次,对.多供少供漏洞,一经发现,及时纠正,确保实际供应数量符合定量标准。
  卫辉流通的有全国流通粮票、河南省流通粮票和饲料票。为方便群众,1971年汲县粮食局发放面条票,1983年发放蒸馍票。面条票、蒸馍票为有价证券,仅供在城关各粮店流动使用。取流通粮票和面条票、蒸馍票均须持粮食供应证。废旧粮票经粮食部门负责人和公安局派员抽查、签字后,共同监督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各种票证的管理,县粮食局、各乡粮食管理所、城关各粮店均固定专人负责,按编号收发登记,帐、册、凭单齐全,实行收发两条线,定期检查盘点制度。票证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