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1月汲县抗日民丰政府设立承审处,负责刑事、民事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1945年2月,改承审处为承审科。1945年10月撤销承审科,成立司法科。1950年6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汲县人民法院。1958年公、检、法合并成立政治公安部,法院撤销,1959年重设人民法院。1968年,公、检、法合并成立军管组,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3月,撤销军管,汲县人民法院恢复丁作。1984年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1988年,法院设有办公审、刑一、民事、经济、告诉申诉,刑二、执行各庭。下设李源屯、孙杏村、唐庄、安都、城郊五个法庭,工作人员50名。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法令审判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各种犯罪分子,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依据太行军区颁布的《惩治汉奸条例》,重点惩治特务、汉奸,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1943年5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通过查证核实,先后审判惩治50余名特务、汉奸。恶霸地主分子赵德福,曾带领日伪军,包围袭击抗日民主政府,使民主政府蒙受严重损失,承审处依照《条例》,判处赵德福死刑。
解放战争时期,集中审判反攻倒算、杀害革命干部、抢劫人民财物、造谣破坏、颠覆人民政权等案件。芳兰村地主分子张吉,因有破坏活动曾被该村妇救会主席组织群众斗争,该犯怀恨报复,勾结敌特分子张秀、任金生,将妇救会主席打死,被依法判处死刑。
1951年春,汲县人民法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依法公审判决扈俊峰、陈克诚等22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死刑。1973年1月至1980年末,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276起,依法判处罪犯320人。1981至1983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289件542人。在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审判刑事案件180起,判处365人,其中,判处死刑11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15人。1983年结案率是1982年的4.5倍。1984至198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87件,判处251人,其中1985年判决的36件66人中,有强奸罪9件9人,奸淫幼女罪2件2人,盗窃罪12件38人,放火罪l件1人,诈骗罪l件1人,伤害罪7件7人,重婚罪4件8人。对这些人犯的量刑为:15至20年的3人,10至14年的5人,5至9年的22人,5年以下的22人,缓刑6人,拘役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人。198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9件90人,其中量刑在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3人,10至14年的10人,5至9年的20人,5年以下的35人。1988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9件87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完结。其中盗窃17件,强奸、伤害各11件,贪污4件,抢劫、交通肇事各3件,重婚、贩毒各2件,破坏电力设备、非法拘禁、诽谤、伪造货币、流氓、重大责任事故各1件。判处各种犯罪分子81人,其中:10年以上2人,5至9年14人,4年以下51人,缓刑6人,拘役8人,宣告无罪、撤诉和其他处理的各2人。
在刑事审判中,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汲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证据,既不轻信口供,又正确对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注意调查研究,深挖余罪漏犯;严格控制免刑、缓刑,秉公执法,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为弘扬法制,教育群众,实行边办案边宣传法律的办法,做到每办一案,教育一片。并经常派人到基层上法制课,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特别是利用重大节日和农忙季节前,召开公判处理大会,广贴布告,利用典趔案例进行广泛法制宣传,达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作用。
二、民事审理
建国初期,法院坚持宣传贯彻婚姻法,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使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案件明显减少。1953年与1952年相比虐待妇女案件减少64%,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减少49%。
1959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273起,其中调解结案250起,调成率达91.5%。1973至1980年末,共受理民事案件846起,其中调解审结636起,判决处理97起,其它方式审结113起。1981至198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45起,结案率为90.8%。其中判决处理占16.9%,调解处理占72.3%。1984至1986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91起,其中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83起,包括:调解处理116起,判决处理47起,移送、撤诉、终止20起。案件类别有:离婚案86起,地皮案30起,抚养案2起,赡养案6起,继承案5起,赔偿案5起,债务案7起,房屋案19起,宣告失踪人死亡1起,其他22起。198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03件,审结案件296件。198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77件,审结370件。1988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汲县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抽查,一、二类卷占82.5%,案件质量位于新乡市前列。1988年,汲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5个基层人民法庭作用,一年中,基层法庭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占全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55.8%,审结的民事案件211件,经济纠纷案件67件,诉讼标的金额25.85万元,占全院审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50%。1988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的61.1%,为民事案件的首位。
在民事审判中,汲县人民法院着重抓好立案、调查、调解、判决、执行五个环节。即:依照法律规定,该受理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一律携卷下乡,深入发案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工作,力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调解结案;对事实清楚、事非分明,而当事人仍无理缠诉的案件则依法判决;对调解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坚决按照法律文书中的条款规定,依法执行,从而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经济审判
卫辉市法院运用法律武器管理经济,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1983年以前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7起,1984.至1986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62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00万元。1987年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617件,审结595件,诉讼标的金额为314.667万元,结案数比1986年提高6倍,被评为新乡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1987年5月至1988年3月,县人民法院为解决县农行系统要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贷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组织人员,先后到6个乡开展7次巡回审判,以教育为主,就地调解审结拖贷案件615件,为国家收回贷款500万元。为此,新乡市中级法院于1987年9月在汲召开经济审判工作现场会,《中国法制报》以头版头条位置刊载了这一经验,河南电视台也作录像报道。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00件,审结185件,诉讼标的总金额为225.78万元。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汲县人民法院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改革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注意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坚持本地与外地当事人一视同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特别注意审、执并行,1988年经济审判执行率达95%。
四、信访申诉
汲县人民法院认为信访工作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前沿阵地,领导亲自抓,并长期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五日、二十五日院长接待来访群众,批阅信件,处理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据1981至1988年统计,共收到群众来信2 086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 969次,对来访人员接待热情,解答耐心,对其中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和交有关部门处理。
申诉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行为的保障,是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行为的保证。汲县人民法院坚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复查申诉案件。1978至1980年,汲县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42起64人,改判29起31人;普通刑事案件215起222人,改判4起6人。对1957年整风反右中判决的案件,以及"文化大革命"前判处而提出申诉的案件共51起52人,改判40起、40人。还复查改判其它案件11起。1981年4月至1982年4月,复查申诉案件11起13人,改判5人减刑,3人免刑,5人无罪。1985年5月至1986年5月,复查申诉案件46起105人,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14起49人,改判32起56人。1987年上半年又集中力量,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161件167人的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性案件进行复查,改判纠正53件57人,并对改判纠正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刑事诉讼案件19件24人,进行了复查,其中维持原判3件7人,改判纠正16件17人。1988年,共收刑事申诉案66件,审结53件114人,其中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案6件,抢劫4件,强奸9件,盗窃13件,伤害5件,诈骗8件,流氓2件,其他6件。处理结果:维持原判28件72人,改判纠正25件42人,其中减刑21件38人,宣告无罪4件4人。维持原判占结案数的52.8%,改判纠正占结案数的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