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新乡县开始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工作。1960年,计划生育被列入县卫生科工作议程。1962年,由县卫生防疫站妇幼组负责,在县卫生院开设节育技术指导门诊。1964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先后采用会议、广播、展览、医院门诊等形式,宣传达3078次,受教育者达28.8万人次。同时,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与县卫生部门联合培训妇女干部195人,民间医生226人,并在各公社卫生院设立妇科医生指导节育方法。是年底,全县做绝育手术23例(其中男11例,女12例),人工流产69例,上避孕环164例,出售避孕药物1755件。
1966年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生育处于无政府状态,人口增长失去控制,出生率增高。
1970年,计划生育工作逐渐恢复。1974年,县革委为贯彻中共中央(1974)30号文件,重建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充实、调整工作人员,不断加强宣传,落实具体措施,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猛烈增长的势头逐步下降,1984年7月恢复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2年的26.4‰下降至4.7‰。
1985年,全县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292人。
一、地方法规
1970年,县革委制定出《关于做好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见》,晚婚年龄一般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年,贯彻执行"一个少,两个好,三个不再要"的生育政策。
1972年,对三胎以上(包括三胎)的育龄夫妇施行节育措施。规定所需费用,国家职工由公费医疗支付,农村社员由集体支付。上取节育环休息1至2天,人工流产7天,女结扎30天。休息期间,国家职工照发工资,农村社员由所在生产队记工分。
1974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全县贯彻"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的生育政策。
1979年,实行对独生子女户奖励和优先照顾的政策,凡生育一胎后自愿做绝育手术者,奖励缝纫机一台或自行车一辆。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直至小孩14周岁。农村社员每年奖励劳动日50至70个。独生子女在入托、上学、就医、城市住房分配、农村划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980年规定,凡在1977年元月以后生第二胎,年龄在40周岁以下(包括40周岁),一律实行绝育手术;1977年元月1日以前生第三胎或三胎以上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一律实行绝育手术。后又补充规定:1977年元月1日起,凡出生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经说服动员仍不做绝育手术的,扣夫妇劳动日(机关、厂矿职工扣工资)各50%,直至实行绝育手术为止。1979年元月1日后,出生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限期实行绝育,并从绝育之日起,每月扣夫妇双方劳动日(机关、厂矿职工扣工资)各10%,直至小孩满14周岁。1979年10月1日后,出生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全家三年内不分自留粮,不划宅基地,已划或未盖房者收回;国家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早婚早育者,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扣夫妇劳动日(机关、厂矿职工扣工资)各20%,直至到晚育年龄为止,不执行间隔(第一胎与第二胎间隔四年以上)从第二胎小孩出生之日起,扣夫妇劳动日(机关、厂矿职工扣工资)各lO%,直至达到间隔时间为止。1979年元月1日起,凡不执行计划生育的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解雇,正式国家干部、职工在三年内不能调资、救济,已调资、救济或评奖的无效,所得钱物全部退回。
从1982年起,将每年元旦春节前后定为计划生育宣传月,县乡组织宣传车到农村巡回宣传。在冬春农闲时节,派出节育手术小组,到农村落实节育措施。同年,对二胎生育条件作出规定: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乡政府(县由直属局)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严禁任何个人和任何单位在计划生育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搞不正之风的干部给予处分。二胎生育条件是:第一个孩子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书;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孩子者;结婚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要求再生一个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者;在本县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夫妇双方为全民或集体矿工,现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者;男到有女无男家落户,女方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夫妇双方系独生子女者;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夫妇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废军人证书者。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安排第二胎生育,但必须与第一胎间隔为四年。无论城乡,任何人都不准生育第三胎。
1985年,全县共审批二胎生育指标302个,其中因第一胎系病残儿童的152个。在农村,时有不申请而生育第二胎的现象出现。
二、节育技术
建国初期,全县只有少数医务人员能做人工流产手术。1961年,县卫生部门组织人员到外地学习和聘请外地技术人员传授节育技术,使7个公社卫生院能做结扎手术,5个公社卫生院能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实行节育措施方面,虽不断向群众宣传,但实行者较少。同年底,全县做绝育手术23例(其中男11例,女12例),人工流产69例,上避孕环164例,出售避孕药、物1755件。各公社卫生院配有妇科医生,负责节育方法指导。六十年代后期,避孕药物免费供应,使用者逐渐增多,对节制生育起到一定作用。
七十年代,全县开展以四项手术(结扎、引产、上环、取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对不适应手术者,采用药物避孕。1972年,开始推广和应用对妇女小刀口结扎法。同年,对166名大队医生进行培训,使之掌握一般的节育技能,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74年开始,由县卫生局负责公社卫生院医务人员节育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施行四项手术能力。1976年,全县大规模实施节育手术,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此后每年农闲时节,县、乡联合组织节育手术队深入农村落实措施,乡、村组织定期进行节育检查工作。
1979年至198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公社成立指导所,大队成立指导室,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法规管理阶段。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节育手术器械已在乡村基本普及,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水平不断提高。1983年9月,县卫生保健所在其卫生学校做节育手术600多例,无发生任何事故。同年,全县有x光机22部,上取节育环和人工流产器械110余套。
1985年,全县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技术人员292人,其中县有25人,乡、镇有54人,村有213人。
自开展计划节育手术至1985年,对极少数因手术造成后遗症者,县计划生育部门给予及时治疗。同时,还对绝育手术后,孩子伤残或死亡且符合生育条件者,为其做吻合手术,恢复生育能力,所需医疗费给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