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抚事业单位
第五节 优抚事业单位

  河南省优抚事业单位主要有收养优抚对象中孤老残病人员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
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学校)
  解放战争期间,冀鲁豫、太行、太岳和豫西、豫皖苏等解放区,分别建立了荣军学校,接收作战负伤的革命残废军人集中学习疗养。全国大规模革命战争结束后,原平原省先后从山东聊城、定陶等地将荣校迁移到新乡小冀,1951年又都同焦作荣校迁至新乡市东郊,建立了平原省荣军学校。河南省于1949年底,从临汝、淮阳、长葛将三个荣校集中到漯河市东郊龙塘村,1951年元月迁移至洛阳市东郊白马寺附近,建立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荣军学校。为使残废军人中一部分需要继续治疗者得到治疗,使一部分可以继续工作者,学习提高文化和技术,两所省荣校分别设立了教养院、学校和医疗机构。1951年6月开始接收抗美援朝志愿军伤员,到年底洛阳荣校接收3700余名。1952年,平原省撤销,平原省荣校改为河南省第一荣军学校,原河南省荣校改名河南省第二荣军学校。同年,两校分别将外省籍的残废军人转回原籍省,外省籍无家可归者,继续留在本校。1953年5月、7月和9月,两校从东北铁岭、安达、五龙背等地区接收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健康团的抗美援朝残废军人,共2000余人。当年7月30日,在新乡成立河南省革命残废军人总校,建立了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荣军教养院和荣康医院。在洛阳白马寺建立第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内设休养所。总校统一领导本省荣教院、荣康医院、荣军速成中学的工作。对学员分别情况予以安置,一部分由省人事局分配工作,一部分留在荣校或荣教院学习、休养,一部分转入荣康医院治疗,一部分作分散供养安置或送入地方学校学习。1956年,荣军学校撤销,总校改为总院。1958年2月,总院撤销,保留在河南洛阳的河南省复员军人教养院和在新乡的荣军教养院及荣康医院。同年11月,在新乡的荣教院同荣康医院合并成立河南省荣复军人综合院。1961年4月,将综合院改为河南省荣军休养院,1966年改称省第一荣复军人疗养院。1969年11月,该院交新乡市代管。1973年11月,由新乡地区代管。在洛阳的荣教院1957年改为河南省复员军人生产教养院,1959年改为省复员军人休养院,1966年改称河南省第二荣复军人疗养院。1982年,在新乡的河南省第一荣复军人疗养院又收归省民政厅领导,后来定名为河南省新乡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设床位110张。休养院任务是:收容无家可归、不便分散安置又需要经常护理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院休养,安排好他们的治疗,照顾好他们的生活,供养终身。该院有房屋500余间,汽车5部,工作人员60余名。休养员大都结婚成家,有了后代,户口都在新乡市,吃商品粮。
  平原省和河南省的荣校、院,曾接收和安置大批革命残废军人。洛阳荣校从1949~1956年共接收残废军人17517名,加上原有在院学员约400名,共17900多名。本着对荣军“负责到底,妥善安置”的原则,共分别安置了17601名。其中:办复员手续回乡的10428名,转业分配工作的2755名,升学、转学2189名,籍属外省返回的1145名,归队和其他安置处理的1084名。安置的人员大部分到了农村,加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骨干力量,一部分人员充实了地方社会主义建设的干部队伍。
  新乡荣军休养院的前身新乡荣校(院),截至1958年共接收残废军人3859名,安置处理3497人,其中:复员回乡1357名,转业分配工作的1008名,培训技术(驾驶、打字、缝纫等)后转送地方工作的29名(闻名全国的无脚拖拉机手李来财,就是其中之一),升学、转学614名,送返外省籍者146名,无家可归的重残废军人留院长期休养者362名。休养员的待遇为抚养金(战士级每月34元加4%地方物价补贴,共35.36元)加上在职残废金。休养员大部分陆续结婚成家,1954年曾试办分散寄养。1958~1965年,作过两次分散供养处理,妥善组织223人回到本人或妻子原籍县(市)的城镇安家落户,为他们修建了房屋,享受原来的待遇。至1969年,留院休养者有148人。1987年末留院者87人。
  该院经费由省民政厅直接划拨,1954~1987年,合计拨款1383万元。
  1958年,在“大跃进”的群众运动中,休养员们提出 “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要变残废者为劳动者”的口号,院方报省厅批准,组织一部分残废军人和家属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成立了麻袋厂、奶牛场、农林场、饲养场(养猪、羊、鸡、鱼、兔、蚕)等,休养员参加捻绳、织袋等劳动,热情很高,干劲十足,前半年不要报酬,后半年领取少量报酬,院方为了保护残废军人的身体,规定每天参加生产活动的时间不超过3小时,平时把车间门上锁,但有的休养员跳窗进车间生产。1958年9月1~10日,内务部曾在该院召开了全国荣军教养院工作“新乡现场会”,21个省、市的民政厅长、优抚处长、荣教院长参加会议,内务部王一夫、郭炳坤副部长和河南省贾心斋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会议肯定和推广该院院办生产的作法和经验。不久,由于麻袋生产的劳动强度较大,即转为生产帆布、棉毯,麻袋厂改为荣军棉织厂。1971年该院将荣军棉织厂交给新乡市领导。1963年休养院曾试办胶水厂,1965年整院时停办,1969年恢复胶水生产。1987年,胶水厂有职工154名,所产胶水1984年被评为河南省工业优质产品。
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一)河南省县、市和专区复员军人疗养院 随着大规模的革命战争结束和人民解放军精简整编,一大批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的军人复员,其中有许多人患慢性病带病回乡,1960年统计,全省约有1万人。虽然部队给他们发有一定数量的医疗补助费,但回乡后由于参加生产劳动能力弱,经济收入少,生活困难,一旦发病,花不起钱住医院治疗。对此,一方面由卫生部门酌情减收医疗费,另一方面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济补助,住院者由民政部门酌情报销伙食费。由于各地卫生部门减收医疗费的经费不多,以致带病复员军人病重时很难入院治疗。1961年开始,一些县、市或专区民政部门自办一些小型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到1962年底,全省办有42所。

  县、市办院解决了一些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及时入院疗养问题。但院小、医疗能力很低。省民政厅于1963年5月请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调整,撤销县、市办的疗养院(只保留洛宁县疗养院),在6个较好的院址基础上,由安阳、商丘、许昌、洛阳、信阳、南阳6个专区各扩建1个专区办的疗养院。每院50张病床。至1966年,各院仍因“小而全”致使平均开支较大,领导和医疗水平不强,收容病员量小,治愈率低。于是,专区办的疗养院又相继撤销,加强省荣复军人疗养院和荣康医院的建设。
  (二)河南省新乡荣康医院 该院前身为平原省荣康医院,1950年7月开始筹建,1951年由平原省荣军教养院、荣军学校和民政厅优抚处3个单位的卫生所合并建成。院址在新乡市东郊荣校路。全院工作人员60名,其中医务人员44名,隶属民政厅优抚处领导,主要任务是为平原省荣教院、荣校的教养和教学工作服务,开展对院校人员伤残患者的治疗工作,1952年春,开始设病床20张。同年10月,改为平原省荣誉军人教养院附属医院。平原省撤销后,1953年7月成立河南省革命残废军人总校,统一领导本省荣军院、校的工作,医院改为河南省革命残废军人总校荣康医院,工作人员增至163人,床位分科增为150张。1956年11月,鉴于朝鲜已经停战,接收新伤员任务基本停止,原有重残人员残情大部分稳定,治疗任务相对减少,疗养任务增大,医院改为河南省残废军人疗养院,床位180张,1956年残废军人总校改为总院,1958年2月,总院撤销,该院定名为河南省荣康医院,任务是收治久治不愈的在乡患病残废军人住院疗养。1958年11月荣教院与荣康医院合并,统称河南省荣复军人综合院,任务明确为接收本省患病的在乡残废军人、有过特殊贡献的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及民政战线的先进英模人物患者入院治疗或疗养,设病床450张。1966年2月,改称河南省第一荣复军人疗养院。同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医疗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1970年6月进行整顿,病床由300张压缩到20张,工作人员仅留80名,院改为河南省新乡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由新乡市代管。1973年11月,由新乡地区代管。1976年3月,省民政厅决定重新恢复荣康医院建制,收归省厅直接领导,开设床位150张,与新乡荣院正式分开,定名为河南省新乡荣康医院。1982年,床位增至200张,工作人员230名左右,其中医务人员130名左右。该院占地面积116市亩,共有房屋845间,1986年增至400张床位。1987年又新建一幢病房楼。
  1980年以后,河南省新乡荣康医院是主要收容治疗患慢性病复员、退伍军人的综合医院。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该院的收治对象为:带病回乡患严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患严重伤病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立过三等功以上、病情特别严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治、生活需要人护理、不便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
  新乡荣康医院建院30多年,贯彻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改善生活管理,使万余名为祖国解放事业和国防建设事业致残、致病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经过治疗或疗养,得到康复,走上社会主义建设岗位。在治疗外伤和慢性病方面,该院采取中西医结合、工疗、理疗等综合疗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医疗护理和病员管理方面摸索和逐渐完备了一整套规章制度。该院还多次派人深入农村对荣复军人病患者进行检诊、收容入院。历年收容治疗情况,1953~1966年,共收治病员7613人,治愈好转出院6847人,继续住院和未治愈就出院者402人,死亡364人;1976~1987年,共收治病员7125人,治愈好转出院6418人,继续住院和未治愈就出院者601人,死亡106人。
三、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一)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 该院位于洛阳市东郊白马寺东侧。前身是1951年初建的河南省荣军学校,当时主要任务是接收在革命战争中负伤的残废军人入院学习和疗养,随后,又接收了一大批抗美援朝志愿军残废军人。平原、河南两省合并后,改名“河南省第二荣校”,1953年8月划归省革命残废军人总校(后为总院)领导,1957年荣校撤销,第二荣校改为省复员军人教养院,归在新乡的总院领导,1958年总院撤销,该院由省民政厅直接领导。1959年改为河南省荣复军人休养院,1966年2月,改名为河南省第二荣复军人疗养院,主要接收本省荣复军人中的慢性病和精神病员,同年5月,新乡荣康医院精神病区的100张床位和77名病员迁入此院,成为河南省的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969年(将部分病员转到洛宁县复退军人疗养院长期住院)院改为洛阳荣复军人精神病院,交洛阳市代管。1976年,改为省第二荣康医院,床位300张,收归省民政厅领导。1983年,改名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1984年病床增加到400张,工作人员由1966年90名增至1987年的307名。该院主要是收容河南省各地复员、退伍军人中带病回乡的精神病员入院治疗。
  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内占地面积150亩,院外有可耕地39亩。房屋32000平方米,其中有1982年建的病房楼5553平方米,锅炉房、洗衣房、浴池1092平方米,1983年建的四层宿舍楼1400平方米,1987年建的餐厅1490平方米,有汽车6部,购买了脑电图机等医疗设备。
  1973~1987年,共收治病员5348人,病情好转出院4881人,死亡90人,继续住院者377人。
  荣复军人休养员和复退军人病员,在院的医药费、病床费、伙食费、服装费等开支,都由省民政厅直接划拨。医药费1966年以前平均每人每月5元,1967~1987年已从每人每月13元增至35元。伙食费标准1969年以前每人每月13元,1970~1987年从每人每月15元增至46元。1982年省民政厅对该院正常经费实行按床位包干,每年每床1700元,1984年增加为每年每床2200元。
  改革开放以后,1984年开始收治社会病员,1986年共收治368人,经济收入29万元。1987年收治442人,经济收入32万元。
  (二)河南省洛宁复退军人疗养院 该院前身是1959年洛宁县办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1966年3月,洛阳专区复员军人疗养院(1963年始建于新安,1965年迁入洛阳白马寺省复员军人休养院内)迁到洛宁县与县疗养院合并为专区院,县院撤销。1980年,该院改收精神病员,1981年初从洛阳白马寺省第二荣康医院转来90名荣复军人精神病员,定名为河南省洛宁复退军人疗养院,设病床100张,由省民政厅拨给经费,洛阳地区民政局代管。后随区划变动,改由洛阳市民政局代管,1987年5月交市民政局领导。该院面积41.72市亩,有房屋249间,汽车2部,工作人员67名。
  洛宁复退军人疗养院的任务主要是接收痴呆的无家可归的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长期以至终身在院疗养。
  1980年以前,收治长期住院的荣复军人58名,1981年改为精神病疗养院后,截至1987年共收容入院疗养病员122名,出院回乡安置2名,转院10名,死亡38名,1987年在院病员72名。
  该院经费由省民政厅划拨,其中病员伙食费1979年定为每人每月17元,1983年增为20元,1986年增为30元。全年各项正常经费,1982年开始按100张床每床1500元包干使用,1986年增为1800元。房屋修缮、大型医疗器械购置和离退休经费据实另拨。改革开放以后,1984~1987年,共给社会病人门诊47500人次,其中住院治疗268人,经济收入合计8.55万元。
四、光荣院
  光荣院的前身是烈属养老院。60年代初期,有些县、市和公社创办了烈属养老院,收养自愿入院的孤老烈属安度晚年。1961~1964年期间,全省共有烈属养老院65所。其中:县、市办的61所,公社办的4所。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院被撤销了,有些院合并到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里,也有些院坚持办了下来。随着孤老烈属逐渐减少,许多院又收养了一些孤老的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因而改名为光荣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些县又重建或新建了一些光荣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