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机构
第一章 民政机构
  中国历代政权机关均设置官职和机构,执掌民政事务,所管范围和具体内容随着各个朝代的兴衰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有所不同,执掌民政事务的职官和机构亦相应发生变化。
  西周时期,国家主管民政事务的是司徒(官职)。汉代以后,各个封建王朝管理民政事务的是中央政府的民曹或民部、户部,一直相沿到清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举办新政,改订官制,首次在中央政府设置民政部,执掌民政事务。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设内务部或内政部。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成立的苏维埃或抗日民主政府,民政工作由内务委员会或民政厅管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后改为民政部)管理。
  与历代中央政府民政管理职官或机构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分别设置民政职官或机构,执掌地方的民政事务。省级设置布政使司,或政务厅,或民政厅;县级设置户房,由主簿或县丞(兼)管理民政事务。辛亥革命后,市、县民政机构基本沿袭清制,直到1928年以后,才与省级民政机构相适应,县设置民政科(又称第一科),城市普遍设置民政局管理民政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66年以前,省辖各地区专员公署(或行政公署)设民政处,市设民政局,县(市、区)设民政科,乡(镇)设民政助理员,从事民政工作。1966年后,各级民政机构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纷纷解体,民政事务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组),或由各级计划委员会代管,直到“文化大革命”中期,因民政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县才先后恢复民政局或建立民劳局。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过拨乱反正,各地、市、县的民政机构才得以健全和加强,名称统一为民政局,乡(镇)仍设民政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