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年土地改革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1949年,全县有地主2898户,18261人(占总人口7%),占地261360亩(占总耕地26.4%),人均占地14.3亩;富农1699户,13112人(占总人口5.0%),占地119790亩(占总耕地12.1%),人均占地9.1亩;中、贫农及其他共54368户,230l 57人(占总人口88%),占地608850亩(占总耕地61.5%),人均占地2.6亩多。占总人口12%的地、富阶级却占据总耕地的38.5%,占88%的广大中贫农及其他阶层仅占61.5%的耕地。县城北街大地主段书灿一家10口人,占地2000余亩,人均占地200余亩。
  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1年至1953年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时期。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地、富阶级多余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土地管业执照),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全县农民户均耕地17.26亩,人均耕地3.43亩。
  三、集体土地所有制
 
 1954年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互助组组建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作股入社(土地参加分红),土地归初级社所有。1956年改建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土地归高级社所有。1958年“大跃进”,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归生产队所有。1983年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全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户仅有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组集体所有。
  四、全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在梨河接收官地(苗圃地)100亩;土改时,县没收梅府村地主果园140亩;在县北下玉皇庙征地323亩,使全民所有土地达563亩,占总耕地的万分之四。之后,不断扩建原种场,县南原种场增加到563亩,北原种场增加到1352亩。至1986年,全民所有土地达191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