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 资
第二节 工 资

  一、工资形式

  供给制:1948年,巩县解放之后,有443名干部、职工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标准:每人每月小米22.5公斤,煤50公斤,烟叶0.25公斤,肉0.5公斤,零用钱0.8元(中州钞);每季发给肥皂、毛巾、鞋袜等日用品;每两年发给棉衣1套,单衣2套,县区级干部棉大衣1件。享受供给制的干部家属,在农村的享受代耕(教师待遇详见卷十九第五章)。
  包干制: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由供给制逐步向工资制过渡。1950年7月,开始实行小包干制,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鞋袜、棉被、过节补贴等),按大、中、小灶分为三等,人月折小米分别为65公斤,82.5公斤,112.5公斤,另发少量其他实物。1952年3月、7月,两次增加津贴标准后,改为供给加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按职务分30个等级。1954年6月后,改为大包干制度,除婴儿保育费、保姆费外,其余各项均按标准包干发给个人。1955年8月,取消此制。
  等级工资制:1952年,县内部分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的能力、技术、劳动强度,对照国家拟定的级别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计时工资:一为年薪制:建国前,私营工商铺号按年终红利提取分帐金额,以职务确定参加分帐份数,按份数多少进行计算、分配。二为月薪制:建国前,煤矿、烟厂等实行月薪制。月薪标准及发放形式由劳资双方议定。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1955年8月起均采用此制。三为日工资制:临时工、季节工、天天工采用此制。
  计件工资:民国时期巩县兵工厂、私人烟厂及新中国建立后的部分厂矿企业,均采用此制。1966至1977年中断,1978年后,巩县大部分企业又恢复此制。计件方法分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和超额计件工资。
  浮动工资:80年代开始出现,分全浮动和半浮动。全浮动即取消基本工资,企业根据利润多少,按比例确定工资总额,按职工的出勤、工作量计算工资报酬。半浮动即把职工基本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固定工资,其余按企业盈利多少及工人的生产表现,进行浮动。1983年后,多数厂矿实行奖金同部分标准工资挂钩的浮动工资。
  基本工资加奖罚:80年代初开始实行,企业以工人的等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对完成任务者,只发基本工资,完不成任务者,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二、工资改革、调整

  1952年工资改革:全国分为十一类工资区,每类工资区标准相差3%。工人多数实行八级制,少数实行五级或六级制,职员也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企业按技术、能力评定职工工资等级,以等级确定工资分,一般为80~180个工资分之间,按河南日报每月初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算工资。每个工资分值的实物含量为:粮食0.4公斤,白布0.07米,食油0.025公斤,盐0.1公斤,煤1公斤。1951年10月至1955年8月,巩县的工资分值在0.24~0.25元间浮动。1955年,机关干部实行低工资制,巩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全面改革等级工资制度,改革后,商业职工提高66.58%,国家机关职工提高15.32%。
  1958年工资调整:工人学徒期由半年延长到2~3年,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21级降到22级,中专毕业生工资亦相应降低。
  1959年工资调整:企事业调资面30%。调资后,1958年后新进工人月工资人均净增2.9元,1957年前的人员部分升级,月人均净增0.75元。
  1960年工资调整:统一煤炭工业的工资标准。上庄、大峪沟煤矿实行二类矿工人井上工资标准,井下工人另加津贴,调整后人均月增资2.(j9元。县营低工资标准的12个单位,按1956年省规定的工资标准,以现行工资就近定级,调整后,月人均增资2.61元。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降低1%。
  1962年工资调整:主要对象是商业和拖拉机站的低工资工人。参加调整者61人,商业月人均增资2.55元,拖拉机站月人均增资4.92元。
  1963年工资调整:变企业职工的等级工资制为类似国家机关干部的等级工资制,巩县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全县有5235人调资,占职工总数的70.5%,月人均增资5.09元。
  1964年工资调整:主要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调资者315人,月人均增资3.19元。
  1971年工资调整:凡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可升级。调资后,月人均增资1.09元。
  1977年工资调整:凡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且工资相似者,调升一级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按40%升级面调资。参加调资者5837名,月人均增资6.41元。
  1978年奖励升级:升级面2%。全民职工实调244人,集体职工实调39人。
  1979年工资调整: 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调资丽40%。实调6150人,占职工总数的43.4%。巩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1981至1983年工资调整:先后将卫生,体育、教育、行政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全面升级,重点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偏低问题。教育系统职工,月人均增资7.56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增资7.98元。
  1984年工资调整:第一次是调整偏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民职工月人均提高1.38元。集体职工月人均提高3.18元。第二次是将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干部浮动升级,浮动一级工资者1843人,月人均增资6.88元。
  1985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工资、励奖四个组成部分。企业单位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6345人调资后,月人均增资19.01元,企业单位16053人调资后,月人均增资14.63元。

  三、奖金

  1956至1957年,全县企业先后建立奖金制度,其形式有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创造发明奖等。1958年实行“跃进奖”,当年未发,1959年补发奖金3.26万元,得奖4087人;1959年度发“跃进奖”17.64万元,得奖1.26万人,人均15.85元;1959年又发综合奖3.27万元。1966至1976年,把奖金作为附加工资平均分配。1978年,企业按月标准工资10%、煤矿按11%提取奖金,以多种形式发给职工。
  1980年后,实行多种奖励办法:(1)综合奖,按全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提取奖金(亏损企业不能提)。(2)在完成产量、产值、质量、利润指标的条件下,按全厂工资总额的15%或20%提取企业基金,用于奖金或福利事业。(3)超计划利润奖,按实际超额数提5%至20%作为奖金。(4)计件超额奖,超产部分按售价提7%,作奖金或福利事业费。(5)盈利分成,节约归已。但全年人均奖金不得超过两个月标准工资。(6)实行按件计超产奖,完不成生产定额受罚,超产部分提70%作奖金,但每人全年奖金不得超过两个月标准工资。
  1981年,发奖金226.60万元,比规定的限额超29.68万元;1982年发奖金269.56万元,比规定的限额超64.86万元。
  1984至1985年,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及增加税利的前提下实行奖金“不封顶”的办法,采用不同计奖办法,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