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政府的兵役制
第二节 人民政府的兵役制

  一、志愿兵役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八路军和人民解放军在解放区内实行志愿兵役制。1946年6月,广大青年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积极报名参军,出现了父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上战场的动人场面。谷堆后村形成青年参军热,参军人数超过了总户数。1951年2月,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焦作农村有1029名青年报名参军。1954年志愿兵役制逐渐被义务兵役制所取代。

  二、义务兵役制

  195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此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首次义务兵征兵工作,并在亮马村搞了"征集补充兵员试点",打开了征兵工作的局面。1955年7月,正式颁布兵役法和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士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按期退役。1968年,改动服役期,各军种均缩短一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78年,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为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4年,海军船舶分队为5年。战士服役期可以适当延长年限,部队需要其继续服役的,可以转为志愿兵。
  198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兵役法,规定,每年征兵一次,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战士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超期服役期限,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志愿兵。

  四、预备役

  1955年7月,国家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预备役制度,预备役组织工作由兵役局主持。1958年兵役局撤销后由人武部接管。此后,进行了应征公民、预备役士兵、军官登记。1958年10月,武汉军区下发了《关于民兵与预备役合组工作的指示》,将民兵登记、预备役登记合二为一。
  1980年12月,焦作市暨郊区对1960年以来的退伍军人和经过基本训练的基干民兵、专业技术民兵,按18~28岁,28~35岁,36岁以上3个年龄组分为一、二、三类预备役,并分别进行了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填卡。
  1983年,郊区9个公社的武装部都建立了预备役登记统计资料专柜,120个大队民兵连建立了兵员资料箱。
  198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兵役法,仍然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