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优待
焦作农村从1950年起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按月给予实物补助。1956年,开始改为现金,并实行了定期定量和长期补助。
1963年冬,全区对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进行了全面检查评审,增加了补助对象,调整了款额,改进了发放办法。
1979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了享受定补的对象:老烈士家属和病残军人;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或失踪军人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子女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定补的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
1983年,全区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定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其它定补对象增加5元。
1985年10月,对享受定补的孤老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定期抚恤。
二、集体优待
1962年10月,郊区和各公社建立了拥军优属委员会,各大队建立拥军优属小组。每年"八·一"、"春节"期间,大队、公社都要召开烈军属座谈会,进行慰问,征求意见,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春节还给烈军属拜年,送节日礼品。
1962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2555人。
1963~1981年期间,扩大了享受优待劳动日的范围,优待对象调整为:①无劳力或缺劳力家庭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②无劳力或缺劳力生活困难的士兵家属;③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④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⑤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是年,对633户,3659人,优待劳动日34909个,帮助缺劳力的烈军属代耕土地200亩。
1982年,全区实行了市政府拟定的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后的优待标准和办法:①对有直系的烈属(包括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战士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标准相当于一个整劳动力全年劳动成果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②对残废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复员退伍军人,依本人困难大小,其优待标准相当于本队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③对孤身义务兵战士的优待标准和军属一样,分得粮钱物暂由生产队保存,退伍时交给本人;④对孤老烈属、孤老残废复员军人由生产队实行包养;⑤对部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吃粮水平达不到略高于本队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可优待一部分粮食,按国家供应价付款。
1985年3月26日,郊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对《兵役法》的宣传,对优待提出改进意见:①改村筹村优为乡筹乡优;②全乡平衡,合理负担;⑧严格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④退伍军人回乡后,能按时到区退伍办公室报到者,可继续享受半年军属优待金;⑤加强优待工作的领导,每户年优待现金:烈属150~250元,军属200~300元。是年,优待1136户,款19.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