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规定实施
1950年元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税收统一,有了人民的新税制,除农业税外,新税有14种。本县不征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开征工商各税有10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
1953年经过税制修正,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合并税种,将全国工商税保留12种。本县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等9种。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全国保持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关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本县除盐税、关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不例征外,其余6种税均依规定征收。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调整不合理规定,本县实际开征的只有6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从1978年元月1日起,本县停征车船牌照使用税、集市交易税。从198 1年起,牲畜交易税税率由5%调为3%。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有盈利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利改税后利润仍采取按比例分成等办法上交财政,实行“税利并存”,这一步利改税没有触及到工商税利的变革问题。1983年10月起,贯彻执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这一步利改税是由1983年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税后利留给企业安排使用。这一步利改税不仅牵涉到部分产品税率的调整,而且又恢复和开征了新的税种,原来的主体税种——工商税,也随着新税种的诞生而消失。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纳,其中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等4种,因条件不成熟暂缓开征外,只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所得税、调节税等6种。在工商税废止以后,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的纳税,暂按原工商税规定的办法和新税种中的所属税率执行。
1985年全县有工商企业3286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69户,农村乡镇企业849户,个体经营的有2386户。全县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税源,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为国家建设积累了资金。
二、工商税收概况
(一)建立新税制时期(1950年——1952年)
1949年10月,武陟县人民政府建立税务局,同时在城关、乔庙、三阳、大虹桥设立4个税务所,对全县实行分区域征管。主要征收有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货物税、屠宰税、烟酒税5个税种,全年各种收入总额折小米9万斤,仅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3%。1950年全年征收各种税款17.16万元,占年度税收计划的129%。1951年工商各税收入17.32万元,占年度税收计划的162.3%。
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全县出现了社会安定、政权巩固、市场繁荣、物价稳定、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的新局面。1952年完成工商各税58万元,占年度税收计划的87%,与1949年比,增长了将近60倍,为从1953年起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税制修正时期(1953年——1958年)
1954年,工商各税收入第一次突破百万元大关,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03.97万元,超过年度计划15.2%。1955年工商各税收入114.22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5.6%。1956年工商各税收入119.65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7%。1957年因全县税务干部职工忙于参加“整风反右”运动,完成工商各税收入109.09万元,比1956年税收减少10.56万元。1958年工商各税收入179.52万元,比1957年增长64.6%。
(三)试行工商统一税时期(1959年——1972年)
1959年,是全国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第一年,全年征收工商各税166.35万元,比1958年的税收有所下降。1960年县钢铁厂解散,钢铁厂解散后处理财产收益,以收工商所得税归县财政,当年工商各税一跃达到233.11万元,较1959年增长40.3%,1961年工商各税完成135.08万元,较1960年下降57.9%。
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进入恢复发展阶段,这一年工商各税完成135.94万元。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工商各税欠款8.19万元,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缓交1.63万元,豁免5.32万元。1965年完成各项税收143.40万元,比上年减少6.36万元。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各级领导挨批斗,靠边站,形成了“有人不收税,有税无人收”的局面,偷税、漏税、拖税、抗税事件不断发生,当年仅收税121.2万元,比上年减少22.19万元。1967年收税119.10万元,比1965年减少24.30万元。1968年收税125.80万元,比1965年减少17.60万元。连续三年倒退,工商各税收入减少。
(四)试行工商税时期(1973年——1985年)
1975年,工商各税收入454.20万元,比1974年增长16.4%。1977年,完成税收570.48万元,比上年增长22.5%。
1981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1年3月3日发出了关于清查偷税、漏税、欠税的通知。武陟县的清查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9月底结束,历时5个月,共清查614户,其中欠税的235户,欠税总额273.22万元。清查过程中收回67.97万元,其余都订立欠交归还税款计划。有漏税的32户,漏税款10.33万元,当即全部收还。1981年工商各税收人743.21万元,比上年增长27.96%。
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1385.20万元,比上年增加539.2万元,增长63.7%,分别比1950年,1965年、1978年增长80倍、8.7倍和1.4倍。
三、农业税收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实行借征公粮。1950年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负担,农户每人平均常年产量不足150斤者免征。
1951年,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比例负担,全年一次计算,分秋夏两季计征。农业收入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计算。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人累进计征,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25%,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00斤细粮(麦、米)者免征。
1952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田定产工作,逐步使农业税收达到公平合理。经过查田定产,全县耕地面积770717亩,常年产量14743万斤,负担产量数为11211万斤,税率为22%,全年农业税任务2466万斤。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业税源由以户征收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征收单位,农业税的征收继续采用累进制。1958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79年又实行起征点减免,即按1978年集体分配的粮食和经济,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粮食(自产粮)400斤以下,经济收入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全县免征712万斤。1980年农业税起征点执行三年不变的政策,主要是对生产水平低的生产队,促进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由生产队征收改为以户为单位征收,1983年征收单位为96960户。
在征收农业税过程中,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的原则,进行征收农业税。同时不断核实产量,调整基数,定情减免,减轻农民负担。1953年全县农业税数占实产量12.5%,1967年实际负担率为4.66%。1978年以后,粮食、经济发展加快,1979年实际负担2.4%。1982年实际负担2.06%,为历年实际负担的最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