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策措施
第五节 政策措施
  一、节育绝育免费
  1957年12月起,免费提供发放各种避孕药具。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手术费、医药费全部免费。对做手术的,还给适当的营养补助。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技术小组鉴定,确系手术并发症的,由大队或单位给以适当的补助,国家免费治疗。全县每年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10万元,除留用工资、办公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二、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82年3月9日起,对只生育1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第2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奖品)。凡是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月补助儿童保健费5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发至14周岁止。同时延长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至半年,产期工资照发,调资晋级不受影响。对只要1个孩子的夫妇提职、提薪、转正、转干、评奖、评先进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奖励60一一80个劳动日,产期补助90一一100个劳动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划宅基地。
  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育第2个孩子的(不含符合再生一个子女条件的),要追回一切奖励费用,并按无计划生育处理。
  三、对生育二胎的规定
  1982年起,凡符合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生育第2胎:1、第1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2、再婚夫妇一方婚前未生育孩子者;3、婚后5年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抱养1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1个孩子者。
  1984年,遵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2胎的指示,又对生育2胎的作了补充规定:1、弟兄3人以上,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者;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如女家有姐妹数人,只限照顾1人);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含男城女乡或女城男乡);4、夫妇双方一方持有特等或1等残废军人证书者;5、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6、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7、夫妇双方一方为全民或集体矿工,从事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只生1个女孩者。
  批准程序: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乡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2胎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四、处罚
  1980年3月21日规定,凡是1975年1月1日以后生育3个和3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实行结扎手术。如不结扎,征收多子女费,每月征收夫妇双方收人的各10%,直到采取措施为止。
  1983年1月1日又规定:
  1、国家干部、职工抢生2胎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5年;抢生3胎或3胎以上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7年,户粮关系转回原籍,并按当地有关经济制裁办法执行。到期后表现好的,由原单位考虑适当安排,工资另定,工龄重新算起。对于态度不好,影响很坏,情节恶劣的,可除名或开除。
  对计划外怀孕,采取隐瞒、逃避超过3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农村社员抢生第2胎者,怀孕期间罚款300~400元,抢生后再罚款300~400元。尔后再罚款4年,每年罚款200~300元。抢生3胎或3胎以上的,怀孕期间罚款400~500元,抢生后再罚款400~500元,尔后再罚6年,每年罚款400~500元。
  大包干的生产队,除执行上述办法罚款外,收回夫妇双方承包田。实行其它形式责任制的,收回夫妇双方自留地或不分自留地粮食。凡违背计划生育的,均不划给宅基地(已划的收回,盖成房的包赔10年产量)。
  3、凡在1982年3月9日至1982年11月15日期间,干部、职工抢生2胎者,怀孕期间罚款500元,生后再罚款5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2年内不评先、评奖、提职、晋升,取消一次调资资格。抢生3胎或3胎以上的,怀孕期间罚款600元,生后再罚款600元。夫妇双方各降2级,3年内不评先、评奖、提职、晋升、取消两次调资资格。罚款部分夫妇双方各罚一半。一方是职工,一方是社员的,按不同规定分别处罚。停止工作期间停发的工资不再退回。
  对态度不好,影响很坏,情节恶劣的要加重处理,可给予开除留用、除名或开除。
  农村社员抢生2胎罚款500元,抢生3胎罚款600元。
  4、凡已生育两胎或两胎以上的(包括抱养一个孩子或给了人家的孩子),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周岁),身体合格者,均为结扎对象。
  应结扎的必须在限期内进行结扎,无论男女只做一方。否则,国家干部、职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施行结扎手术为止(已停发的工资不再退还)。若超过半年不施行结扎手术,按自动离职论处。
  农村社员在限期内不结扎,罚款300元,超过3个月,再罚款400元,超过半年不结扎的除罚款外,收回夫妇双方自留地或不分自留地粮食,不划宅基地,扣罚夫妇双方年收入的40%,直到施行结扎手术为止(已扣除的粮款不再退回)。
  5、凡是已生一个孩子的、结扎对象身体不合格的,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生育能力的,均为上环对象。
  上环对象必须在限期内上环。否则,国家干部、职工、农村社员按第4条结扎规定执行。
  6、各单位、各公社、生产大队的已上环人员必须坚持每季度透环一次。保证一个不漏,外出的要补透,无故不参加透环者,国家干部、职工、农村社员按第4条结扎规定执行。
  7、凡是抢生2胎或2胎以上的,该结扎不结扎的,该上环不上环的,该透环不透环的合同工、临时工、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信贷员、代销员、赤脚医生、电工等必须无条件解雇,并按当地规定进行经济制裁。凡是党员、团员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的,除经济制裁外,根据情节轻重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
  8、凡是结扎和上环对象,男女双方都因禁忌症不能施行手术者,必须交押金300~500元,直至失去生育能力后退回。若计划外抢生,押金归公,并按计划外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9、违犯计划生育被开除、除名、解雇、停止工作回去的干部、职工,任何单位不准录用,已录用的要清退,否则,要追查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