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销售
统销 1953年底,邓县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按国家所定价格,向缺粮户统销粮食1300万公斤。1958年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连续数年统购"过头",造成人民生活极端困难,政府又把统购的部分粮食返回社队,这种统购过头后的统销,又称"返销"。从1959年到1961年,邓县共统销粮食7981万公斤。1962年,统销和返销粮食1000多万公斤。此后,国家不断调整粮食政策,但"返艄"现象时断时续,一直延至70年代末期。
借销 1976年开始,国家在对缺粮农民及时统销的同时,对于少数户(队),按全年统算不缺粮而往往出现暂时不足或因小灾而缺粮的情况,实行借销的办法。全县每年借粮指标在150万公斤左右。1984年,取销粮食借销指标。
议销 1980年,开始实行粮油议价销售。至1989年,共销售议价粮50.2万公斤,食油4576万公斤。
二 城市供应
城镇居民供应 1950年至1952年,国家处于经济恢复时期,根据上级指示。对军队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3年12月,邓县粮食局根据统购统销政策和省、地、县人民政府指示,制定城市粮油供应的具体标准和办法。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0月,邓县粮食局对全县城镇居民29274人实行月定量供应。1956年4月8日,根据河南省粮食会议精神,对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标准作部分调整,使全县城镇供应水平由15.5公斤上升到16.5公斤。1957年,恢复到1955年的水平。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粮食紧缺。除对高空、高温、井下、水下作业的标准不降低外,其他人口均从当年10月1日起,分类型降低0.25公斤、0.5公斤、1公斤、1.5公斤、1.75公斤、2公斤、2.5公斤。1961年8月开始,定量在22.5公斤以上的市民每人每月节约1.5公斤,定量在18公斤至22公斤的节约1公斤;定量在14公斤至17.5公斤的节约0.5公斤;定量在13.5公斤以下的不规定节约任务。尔后,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再次通知,月标准在20公斤以上的再节约1公斤;15.5公斤至20公斤的再降低0.75公斤;13公斤至15公斤的再降低0.5公斤。此后,邓县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至1963年,城镇人口比l958年压缩13477人,按月定量平均16.5公斤计算,每月减少供应22.25万公斤,全年节约267万公斤,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起到了缓解供求矛盾的作用。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定量逐步恢复,至1964年10月,大部分定量标准恢复到1955年的水平。1975年,推广外地经验,改进定量办法,对一些工种复杂、变动较大的工矿、企业,实行包干控制供应。
食油也实行定量供应。本照统一平衡的原则,保证基本需要,照顾重点的精神,主要对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和工商行业实行计划供应和定量供应。1955年开始,对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0.2公斤供应,后市民改为0.15公斤。到1962年,食油紧缺,职工定量由0.2公斤降为0.125公斤,市民由0.15公斤降为0.05公斤。1964年,粮油生产形势好转。12月,国家职工食油定量标准恢复到0.2公斤,市民食油定量上升到0.125公斤。1965年8月,国家职工食油定量标准提高到0.25公斤,市民定量标准提高到0.2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油料生产迅速发展,食油紧张形势很快好转。从1982年元月起,市民食油定量标准提高到0.25公斤。并且,对菜籽油实行半高价供应,议价芝麻油也由城乡粮食销售门市部供应。
另外,对诸如会议、干部下乡参加劳动、临时工、合同工粮食差额等实际问题进行一定补助。1959年至1985年,用于上述各项补助的粮食共746.5万公斤。
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主要有工业、手工业、医药、熟食、糕点、副食、酿造等项,历史上此类用粮从市场购买。1953年开始被列为粮食部门计划供应范围。1955年10月,开始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定量供应。自1953年至1985年,用于工业制酒(从1959年开始)的粮食591万公斤;用于食品(主要是饮食及糕点等)5004.5万公斤;用于医药的34万公斤。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对工商行业用粮的计划供应,改作价格供应;对饮食业的食品、副食业的糕点及豆制品等用粮项目,逐步扩大议价供应范围。1986年,工商行业用粮由平价供应全部改为议价供应。
事业用粮 对参加国防及水利、筑路等建设的非农业人员实行的粮食补助,列为事业用粮。1959年至1985年,补助425.5万公斤。此外,对因特殊情况(如失火、失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吃粮困难的,也由粮食部门给予补助。自1966年至1985年的20年,总计供应19万公斤,年平均0.95万公斤。1986年,停止对事业用粮的供应。
军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用粮油被列为城镇供应范围,由所在地粮食部门按标准供应。市武装部、驻军和武装警察的用粮均属此项。购粮时持粮食部、总后勤部的军供粮票购买。
饲料 城镇牲畜饲料,指运输部门的役畜、幼畜,畜牧部门的种育,食品部门收购的存栏和在途的生猪及畜类,繁殖场的鱼苗及禽类,奶牛厂奶牛、奶羊以及国家和集体单位用于加工的牲畜所用的饲料。1953年至1985年,邓县供应各项饲料粮606万公斤。1985年4月,调整城镇饲料供应价格,除奶牛饲料仍按原价外,其他饲料价格一律按比例购价执行。
三 其他用粮
奖售粮 1960年后,为鼓励农民积极出售农副产品,对出售烤烟、棉花、药材、花生、芝麻、蓖麻油、青麻及生猪、鲜蛋等,实行粮食奖售。至1980年,共奖售粮食5665.9万公斤。1981年,仅对出售生猪、棉花继续奖售粮食。1982年后,停止实行。
专用粮 自1955年起,对于参加兴修水利、公路以及参加运输的民工,利用专用粮指标予以补助。1955年至1980年,全县用于这方面的粮食达14037.5万公斤。
四 票证
1955年,随着城镇粮、油定量政策的实行,粮、油票证也相继发行,境内先后流通使用的粮票有全国流通粮票(内含3%食油)、河南省流通粮票、军用粮票、南阳地区细粮券、邓县购粮券、邓县购油券。购粮凭证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菜队)粮食统销证、农村人口粮食转移证、非农业人口粮油卡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