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西峡口市场物价受五大商号(鸿源、和顺、茂盛公、义信成、新顺永)控制。五商号每旬召开一次行情会,规定商品价格。民国16年(1927年)至抗日战争前夕,民团司令别廷芳在西峡口成立的内乡县金融流通合作社和“成大久”“两仪和”“泰生衡”“义信成”等12家商号控制市场行情。抗日战争期间,西峡为战时后方,逃难者云集,日用工业品供应紧张,农副土特产品难于外运,市场物价又被“义信成”、“和顺兴”、“泰生衡”、“广义隆”四大商号操纵,物价波动颇大。
1948年夏至1949年,人民政权刚刚建立,山中土匪尚未肃清,一些不法商人走私金银,囤积粮食,哄抬物价,引起金银、粮价上涨。1949年10月,小麦斗价由44000元(中州币)涨到50000元。县人民民主政府根据当时经济实力,在市场上以平价大量抛售粮食,打击不法粮商,很快稳定了物价。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运用整理税收、发行公债、控制投放、吞吐物资、吸收存款等经济手段,进一步控制市场物价。
1952年,部分私营工商业者对国家支持、保护,发展个体工商业的政策产生疑虑,出现转移资金、坐吃山空、关门歇业等现象,人民政府及时降低商品批发价,调高零售价,扩大山区差价,批发和零售差价由8~16%调为10~18%,城乡差价扩大0.5~2%,调动私营工商业者的经营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商品购销失调的局面。
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物价开始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1956年,国家适当调高粮食、棉花、烤烟、生猪、油料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分批调低部分轻纺工业品价格,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本县小麦、生漆、桐油、木耳、棉花、生猪收购价比1950年提高192%,工业品销售价保持相对稳定,个别品种有升有降,棉布、红糖、食盐、煤油、火柴等工业品销售价比1950年下降9.8%。为发展山区经济,对部分商品实行保护价和运输补贴。对于价值大、资源不足、容易运输的山萸肉、全虫等中药材和树种、野生麻类实行全县一价。对于产品价值低、产量大、不易运输的柿子、栓皮、猕猴桃、橡壳和木制产品等实行运费补贴,全县每年补贴8万余元。除按河南省统一规定对木材、稻谷实行保护价外,还对竹、木炭实行保护价,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对大宗易于运输的蜂蜜、猪、牛、羊、鲜蛋等农副产品采取只加运输费,不留地差,划片定价。山区食盐销价实行最高保护价,国家每年补贴25万元。其它工业品只加运杂费,不加城乡差价。1956年9月,县物价委员会建立后,开始进行制价、调价、审价和物价监督检查。1957年初,国家提高若干农副产品收购价,对农产品销售价作相应调整。
1959年,供需关系严重失调,商品供应特别是食品、副食品、日用品供应紧张,集市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一般高出计划价格3~20倍,红薯干公斤价2元,猪肉公斤价6元,木柴公斤价0.08元,红萝卜公斤价0.56元。工农业产品综合交换比价出现“反剪刀差”。1960年,许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出厂价、短途运输价、修理服务收费等一度出现混乱,变相涨价、擅自提价的现象不断出现。为此,组织6次审价和物价政策检查,审查13390种商品,纠正错价1840种。
1961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收回“大跃进”时期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恢复、加强物价集中统一管理。对统购的一类农产品(粮、油,棉、林区木材等)和派购的二类农产品(猪、牛、羊、鲜蛋、烤烟、麻类、蚕茧、羊毛、皮张等)实行计划价格。对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61年9月,豫陕8县毗邻地区物价衔接会议首次在西峡召开,就91类316种价格达成协议。11月,为保障职工生活的基本需要,除稳定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外,对零售价格过高的部分商品作适当调整,对饮食业毛利率一般控制在议价主食20%,平价主食25~30%,各种菜类25~45%。1962年,在稳定18类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档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先后对名牌自行车、钟表、食糖、名酒等实行高价销售,一般高出平价1.5倍至3倍。
1963年,全面调整国民经济,粮食收购价提高30.6%,销售价格未动,油脂油料提高18.8%,猪、牛、羊、鲜蛋提高47%,土特产品提高8.2%,中药材提高66.6%。国家减少对农村粮食的统购计划,原议购议销的农产品实行牌价,高价销售的商品价格逐步下降,1964年底全部退出高价范围,恢复了平价。1965年3月,调整石油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扩大批零差率。农用柴油按批发牌价每吨优待80元。城镇定量口粮统销价格与统购价格基本持平,城乡粮食差价缩小。
1966年7月,国家提高小麦、大米等10种粮食收购价,平均提高29%,部分商品实行全省一价、全县一价和划片定价。从10月份起,调整百货、文化用品、自行车、收音机等46个商品的地区差价,全县共调5340个品种。1966年至1967年,三次降低汽车货运,客运价格,对农用物资实行运价优待。
1967年8月,为使物价少受冲击,国务院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
1968年,国家降低中西药销售价,西药降低20%,中药降低30%,西药实行全国一价,中药、中成药、医疗器械实行全省一价。
1971年,本县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作适应性调整,提高油脂油料、棉花、木耳、生漆、茶叶、生猪、菜牛、菜羊、核桃、山萸肉,杜仲等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降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硫酸铵、尿素价分别降低8.8~100k,农药价降低15.48%,农用柴油价降低19.8%,批发每吨优待130元,煤油销售价降低20.8%。
1971年12月,县计委会同南阳地区物价调查组,对本县生漆、核桃、柿饼、木炭、山萸肉、木耳等6种土特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调查,决定对山区农副产品收购实行运费补贴。其后10年间,国家对此共补贴270万元。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恢复并加强物价管理机构,开展物价监督、检查、调整工作,市场物价的混乱局面迅速得到扭转。
1978年10月,本县提高木耳、核桃等9种土特产品收购价,平均提高32.3%。1979年,国家再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对主要农产品实行超购加价政策,恢复多种价格形式。同年11月,国家统一提高肉、蛋、禽、蔬菜、水产、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销售价,相应提高以主要副食品为原料的饮食业、糕点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每月发给国家职工5元副食品补贴。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山区森林资源,提高地产木材购销价格(1978年至1985年提高幅度为367%)。
1980年9月,对文化用品、针织品、棉花、糖、烟、酒、自行车、收音机等8类61 98种商品价进行调整,批发地差缩小1.49%,城乡差缩小1.47%。是年底,遵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暂时冻结物价,开展物价大检查。1982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人大代表兼任义务物价员,监督、检查市场物价。
1983年,国家统一提高纯棉、纱布、针织品销售价,降低涤纶混纺纱、布销售价,本县调价商品共4685种。同年7月,县政府、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对钢材、化肥、木材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清查。9月,豫、鄂、陕毗邻地区价格协商会议在西峡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商南、山阳、郧县、均县(丹江市)、淅川、卢氏、灵宝、西峡等11个县,平衡了接壤地区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2月,西峡县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物价管理若干规定》,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中开展“评优表先”活动。1984年2月,对18个先进单位和5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84年10月,本县采取“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适当扩大浮动价格、自由价格范围,在不影响人民生活的前提下,调整消费品价格,解决农副产品购销倒挂,实行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议购议销价、工商协商价、自由价等多种价格形式。
1985年,国家继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与1978年相比,提高幅度为89.3%,年均提高11.93%。其中粮食提高163%,油脂油料提高69.8%,棉花提高73%,山萸肉提高500%,生猪提高8l%。与1950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429.7%。同年4月,放开生猪等鲜活商品的购销价格和农村粮油购销价格,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购销倒挂问题。为保护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除执行国家对生猪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外,对鲜蛋收购亦实行最低保护价(城关最低公斤价1.62元,县城以下公斤价1.6元)。对猪肉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对一些农副产品收购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木耳、蜂蜜、猕猴桃的收购价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有适当浮动。同年8月,全县开展财政、税务、物价大检查,查处违价非法收入66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