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清末,新式学堂始创,教职员薪俸较高。学堂监督月薪为白银50两,教习月薪最高者32两,最低者20两。
民国时期,战乱连年,时局动荡,教师职业不稳定,月薪难以糊口。民国36年(1947年),教职员薪俸虽依省令有所增加,但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所领工资朝为纸币,夕为废纸,生活苦不堪言。
建国初,教师待遇实行薪粮制。初中校长月粮240~290斤,教师230~260斤;小学校长月粮150~190斤,教师130~170斤。
1952年8月,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职工一般为85~135分.中学教职工150~230分。
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改革后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西平县中、小学教职员待遇为例,改革后.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6.2元和39.43元。月平均分别增长53%和55%。
1960年,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面中学教师平均29%左右,小学教师平均23%左右。
1963年调整工资,一部分生活困难的低薪教职工特别是老教师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此后13年间教育战线的工资未动。1977年和1979年两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工资,调整面均为40%。
1981年调整工资,全区中小学教职工每人普升一级,贡献较大、教龄较长、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升两级。调整后,升一级和两级的25413人,其中升二级的6500人,占升级总人数的25.5%。
1985年工资改革,教职工工资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部分。对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工龄津贴每年0.5元,依工龄累计。教龄津贴,依教龄计算,每年津贴0.5元。教龄在20年以上者,每月津贴10元。改革后,小学教职工工资标准最低为50.5元,最高为127.5元;中学最高的165.5元,最低的62.5元(均不含工龄、教龄津贴)。与改革前工资水平相比,中学教职工平均增加43.36%,小学平均增加40.18%。
民办教师待遇。50年代,主要是从乡村集体收入中筹集,供给标准不等。1962年始,除在生产队按同等或略高于同等劳力记工分外,国家给予一定补助。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后,民办教师同村民一样承包土地,并由国家发给工资性质的补贴。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11元、13元、15元三等;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9元、11元、13元三等。1985年民办教师的补贴提高到小学每人每月补贴18~20元.中学20~22元。另外,每个乡村还有补助民办教师的奖金提成,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亦有补给粮食的。
二、福利
清末,教师除薪俸外,基本无其它福利。民国时期,虽有福利待遇之规定,但由于社会制度及战乱等种种原因,多未施行。
建国后,重视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1953年始,遵上级规定,公办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1956年起,地区各级各类学校遵照国务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实行离退休制度。根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工作年限,每月全发或按比例发给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对离退休教职工在原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元。
此外,教职工还享受生活救济、产假、探亲假、洗理补助、奖金、副食补贴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