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制
第二节 工商税制

  一、晚清税制

  清朝末期,外强入侵,割地赔款,加之镇压农民起义,清政府内外交困,君主集权衰落,权力下移,旧制多难尽守。由于财政支出浩大,工商税收日趋琐杂,税收制度紊乱无序,税种视当时财政需要而随意开征和加征,且名目繁杂,各地不一,人民负担极不平衡。当时全国开征的税种计有:关税、盐税、契税、当税、牙税、屠税、商货税、厘税、房地契税、房地典契税等。为充实地方经费,清政府又令各省自筹款,附加各种杂捐。当时区内开征的捐税有:田赋、契税、房地契税、老税、活税、牙税、当税、盐引、屠宰税、烟酒税、厘税、斗捐等数十种。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对税制进行改革,划分"国税、地税"。区内执行的有国家税28种,地方捐有附捐、特捐两项54种。国家税有:田赋、地丁、漕粮、租课、官地租、荒地租、盐课、契税、买契税、当契税、营业税、当税、牙税、什税、烟税、酒税、厘税、各项厘税、什捐、奉文抽收各捐、斗捐、牲口捐、铁捐、猪捐、布捐、花捐、桐油捐、花布捐。地方税中附捐有15种:随粮征收学费、车马费、警费、亩捐、漕串捐、丁串捐、粮差捐、粮票捐、买契附加税、当契附加税、契尾捐、契捐、牙帖捐、附收斗捐、酒斤加价、盐斤加价;特捐有39种:学租、戏租、铺租、会捐、门捐、粮捐、行用捐、车骡捐、车票捐、煤车捐、庙捐、册书捐、粮房折差、渡口捐、盐店捐、屠捐、丝绸捐、房捐、粮车捐、民捐、商捐、产行捐、煤窑捐、花生捐、车捐、羊捐、柳条捐、油捐、石捐、瓜子捐、柿饼捐、煤油捐、火柴捐、棉花捐、猪捐、芝麻捐、变蛋捐、差徭、规费。

  二、民国税制

  民国时期,政局不稳,兵连祸结,军阀}昆战,国家未能统一,省各自为政,国家税收多系沿袭旧制。民国初期,军阀混战,独裁专横,干戈扰攘,军阀势力所及之处,无不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扩大收入,悉供其个人挥霍和军事需求,以致百业凋敝,民穷财尽,国家出现"剜肉补疮"之状。民国初期主要财源有三,即租税、公营事业和公债,三者尤以租税为主。中央政府鉴于清代的租税制度比较混乱,不适应财政需要,而增加新税,名目芜杂,赋课征收办法亦不统一,故极力实行税制整理与改革。
  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北京政府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税法(草案)》,划分国税、地税。将地丁、漕粮、盐课、关税、常关税、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渔税、茶税、渔业税等17种税捐划定为国家收入;将商税、畜牧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肉厘、饭馆捐、鱼厘、屠厘、夫行捐等19种税捐划定为地方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分别管理。但由于政局不统一,军阀割据,擅自截留国税,分权徒有虚名,遂于民国3年(1914年)又取消国、地税划分,恢复清末解款制度。民国4年(1915年)又制定专款制度,将印花税、烟酒牌照税、验讫税、牙税等5种定为中央专款收入。不久,又将屠宰税、牲畜税、地丁、漕粮附加,定为中央收入。此后,管理体制多次变更。民国12年(1923年)12月,北京政府颁布的《天坛宪法》,重新划分国、地税,因仍蹈旧辙,旋又废除。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重新划分国、地税收入,11月公布实行。国家税有:关税、盐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类似厘金的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沿海渔业税、交易税等;地方税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等。同时还规定:地方收入性质与国家收入重复时财政部禁止征收;省(市)县税收收入划分由省(市)自定,报财政部备查;国、地税划分后各自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唯将来开征的所有税可征收附加,但不得超过正税20%;新收入实行时,凡旧收入性质与之相抵触部分应即废止,性质相同的税捐应即归并;厘金由中央负责限期裁撤。经过整顿,国、地税初具规模,地方财政也奠定了规模,只是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县(市)因仍附属于省,无独立可言。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财政收支系统划为中央、省(市)、县(市)3级。中央税有:关税、货物出产税(盐税、矿税)、货物出厂税(卷烟、火柴、水泥、麦粉、棉纱统税以及法定的工业品出厂税)、货物取缔税(烟叶、酒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无益物品或奢侈物品出厂税)、印花税、特种营业行为税、特种营业收益税、所得税(省分10~20%,市县分20~30%)、遗产税(省分15%,市县分25%),另有从直辖市分得的部分营业税,从市、县分得的部分土地税(田赋)。省税有:营业税(县市分30%)、从县市分得的部分土地税、从县(市)分得的部分房产税、从中央分得的部分所得税、遗产税;直辖市税有:土地税(分给中央15~45%)、房产税、营业税(分给中央30%)、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以及从中央分得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县(市)税有:土地税(中央分10%,省分15~45%)、房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筵席、娱乐)以及从中央分得的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从省分得的部分营业税。《财政收支系统法》对中央税还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重征,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费;一切货物税地方不得征收,并不得阻止国内货物自由流通;各级政府均不得在货物通过地点征收任何捐税,但对通过的舟、车可征收使用费;各种税课均依中央单行税法规定征收。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11月公布修订的《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于次年元月1日起实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全国财政由3级改为国家与自治两级。国家财政,包括原属国家、省与直辖市(除自治财政收支部分)的一切收支;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包括乡镇的一切收支)。中央税又增加战时消费税,所得税不再给县(市)分成,土地税归中央(只给县分25%)。
   民国31年(1942年),行政院公布的《整理自治财政纲要》规定:属于地方自治财政系统的各项法定税种,凡未全部开征的应一律开征;原征的法定税种,其征收办法不符合规定或超过限度的应依法纠正;各县(市)在法定税种之外征收的捐税,悉报省(市)政府甄别税捐性质及地方需要情形报财政部核定分别裁废;县(市)征收的税种,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不得招商承包。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年)7月1日公布实施《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系统实施办法》,将全部财政恢复为3级,另定税法,并重申凡中央税地方政府不得重征,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附加税。划给地方的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实施细则》由省(市)政府拟制,报财政部核定;税率由各县(市)政府在税法规定的限度内拟定,提请县(市)议会议决,层层转财政部备案。 

  三、新中国税制

  建国后,税收管理一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原则是大权集中(归中央),小权分散(归地方),但有时集权多些,有时分权多些,根据需要不断调整。税收管理体制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各项税法统一由中央制定,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由中央集中掌握。减税、免税的批准权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只对一部分地方性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税、免税交地方掌握。1950~1985年,税收制度的变化经历了五个时期。
  (一)建立新税制(1950.1~1952.12)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制定和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这标志着新税制的建立。《要则》规定: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同时《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收共14种。区内当时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10种。1950年配合棉纱统销,开征棉纱统销税。1952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指出:"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根据这一指示,1950年7月中央对税制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1)简并税种。将房产税和地方税合并为房地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2)简化税目。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3)降低税率。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盐税都降低了税率。
   建国初期的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工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上.同时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几种税,其中有的税还多次征收。实行这种复税制,是当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这一客观情况决定的。它有利于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对平衡城乡税负,加强工农联盟,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复税制越来越明显地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自1953年起,对现行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
  (二)税制修正(1953.1~1958.7) 鉴于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国营合作商业大量采取加工、调拨、代购代销和包销的经营方式,私营商业则趋于组织联合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使商业流通环节大为减少,出现了经济繁荣、税收下降的现象。为了使税收制度同国家计划管理和社会主义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相适应,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2年12月31日公布了《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2)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人货物税征收,把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3)修正工商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印花税并入应纳的营业税征收;(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停止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保留牲畜交易税。
   经过这次税制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使工商税收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修正后,全国工商税收还有12种。区内实施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10种。
  (三)试行工商统一税(1958.8~1972.12) 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1958年起,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原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条件下制定的复税制,虽经1953年修正,仍较复杂,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同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要求已不适应。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中央决定于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进行一次改革,即试行工商统一税。
  1958年5月,国家对四类工业产品(棉布棉纱、日用化学品、自来水笔铅笔、热水瓶)试办工商统一税。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工商统一税。根据信阳专员公署1958年8月27日(58)署财政字第53号通知规定,区内于8月开始试行。此次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一个新的税种--工商统一税;(2)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工商所得税;(3)简化纳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4)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经过此次改革,我国还有工商税收10种。除关税外,区内先后执行的有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
  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调整了工商所得税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的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
  (四)试行工商税(1973.1~1984.9) 为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财政部综合各地试点经验,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自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这次改革是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主要内容:(1)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2)简化税目税率,对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而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3)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4)废除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地方对新办的"五小企业"、社队企业、协作生产等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征税或减税、免税。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的工商税种共有以下9种:关税、盐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区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7种。嗣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变化,对现行工商税收制度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五)改革工商税制(1984.10~1 985.1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出现了个体经济、私人集资、中外合资、外国企业等多种经济类型及多种经营方式。对我国现行工商税制进行一次全面改革,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势在必行。1983年1月财政部对部分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原来上缴给财政的利润,改按实际利润定率或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从6月起全面实行。在总结第一步利改税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84年6月制定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国务院于同年9月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6种税的税收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全国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1)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调整税率,改进征收办法;(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3)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凡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水平的部分分户定率,征收调节税。没有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前,企业盈利交给国家,亏损国家补贴,需要资金由国家拨款或贷款补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稳。实行利改税后,把企业向财政交纳的利润改为向税务机关交纳税金,固定了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截止1985年,我国工商税有22个税种,区内根据税源的实际情况,开征13个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