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粮征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区内各县相继建立人民政权。由于当时大量土地仍被地主、富农占有,公粮征收实行累进法,即按人均地亩分担。是年,遂平、西平、汝南、新蔡、正阳、确山6县征收公粮2525.5万公斤。1950年,按照省下达的公粮征收任务,全区实行逐级分配、落实到户、分户计征的征收政策,征收公粮5747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51年,实行查亩定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有灾减征,无灾不减的征收政策,合理调整公粮征收任务,征收公粮20828.5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52年,全区公粮征收19987.5万公斤。公粮征收政策实行到80年代初。
二、粮食统购
建国后,随着工业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迅速增加,粮食的产需矛盾、供求矛盾突出,不法粮商乘机抢购和哄抬粮价,导致市场波动和人心不安,影响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国家直接控制粮食市场,取消私营粮行,禁止私商经营粮食。据此全区从12月开始对粮食实行统一征购,统一库存,统一调拨,统一销售(简称"四统一"政策),并将粮食购销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农民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外,本着多余多卖、少余少卖、不余不卖,缺粮由国家供应的原则,把多余的粮食卖给国家。当年全区共统购粮食29350.5万公斤。1954年全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粮食比上年减产6700多万公斤,征购粮食2.57亿多公斤。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之初,由于缺乏经验,统购任务过大,一些干部为完成任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购了过头粮,引起了农民的不安,影响了干群关系。为了纠正工作失误,稳定农民情绪,促进生产发展。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决定对粮食征购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简称"三定")。定产就是根据农户耕地土质、自然条件和正常年景产量,以户计算粮食产量,作为确定粮食购销任务的依据。定购就是在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尚有余粮者,按70~90%核定统购任务。丰收年景实行增产增购,一般只统购增产部分的40%;受灾年景,根据灾情减购、免购或统销。定销就是对缺粮户确定统销指标.保证供应。1956年受灾减产,区内粮食总产8.7亿公斤.征购1.28亿公斤,农村统销2.05亿公斤,统销占征购的160%。1957年10月,贯彻国务院《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全区在"三定"的基础上,坚持实行以丰补歉,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国家正常粮食收支.严格控制销售的原则,积极开展粮食统购。1958年,全区粮食获得较好收成,但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征购粮食4.14亿公斤,占总产的31.5%。1959年,全区大旱,粮食总产比上年减产4.6亿多公斤,征购仍高达4.06亿公斤,占总产的47.8%。高征购一直延续到1960年,致使农村粮食留量过少,造成人畜非正常死亡。1962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对粮食征购量作了调整。1964年。全区粮食总产8.7亿公斤,征购1.06亿公斤,征购占总产的12.2%。
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合理调整粮食征购任务,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在粮食征购"三定"政策的基础上,从1965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即正常年景征购任务三年不变;受灾歉收基数不动,适当调减当年的征购任务;丰收社队增产增购,对超交粮食的社队,实行超购加价和工业品换购的办法予以奖励。当年,分配征购任务16552.5万公斤,完成17260万公斤(不含泌阳县)。1966年,省分配征购任务2亿公斤,区内加5%的机动量,实际完成征购2.11亿公斤。1969年,全区夏粮因灾减产,完成征购1.8亿多公斤。1970年,全区完成征购2.7亿多公斤。
1971年起,全区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超购任务一年一定,超购加价30%。省分全区粮食定购基数24387.5万公斤。1971年,全区完成征购2.5亿公斤。1973年,完成2.39亿公斤。1976年,粮食丰收,完成征购3.48亿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全区粮食定购基数调减了2900万公斤,农民相应地多得了定购粮加价收入。1979年夏粮上市起,按照国家有关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政策,将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是年,全区农民从提高粮食统购价中人均增加收入7元多。1980年,全区完成征购2.71亿公斤。
1981年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四年不变。省根据全区1978~1980年三年购、销、调平均水平,对区内粮食购销任务进行调整,分配全区包购指标3亿公斤,包销指标1.385亿公斤,调出指标1.615亿公斤,并明确要求包调任务必须完成,但包销指标不得突破,对多购少销结余数量,实行省地对半分成,即省50%,地提15%,县留35%。1981年,全区完成包购任务4.353亿公斤,超购1.353亿公斤。1982年,全区因灾减产,完成包购3.065亿公斤。1983年。完成包购6.99亿公斤。1984年.完成包购6.415亿公斤.1981~1984年,全区共超包购指标8.823亿公斤,按比例分成,区内应提留4.115亿公斤粮食。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止于1985年。
三、合同定购
1985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自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小麦、玉米、大豆、稻谷为定购品种,其中小麦、玉米、稻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大豆仍按原统购加价价执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交易。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即保护价)敞开收购。定购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完成,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正常年景双方都要严格履行。1985年,省分配全区合同定购任务6.355亿公斤。全区粮食部门为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组织有关人员与区内125万多农户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占全区农户的99.4%,落实定购任务63796.8万公斤。但是,由于当年夏秋两季全区受灾,粮食减产,仅完成合同定购任务52011.5万公斤,占省分配任务的81.6%。
四、议价收购
1962年9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明确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粮食市场放开,生产队或个人可以把剩余的粮食在集市上交易,但只允许国家收购,严禁私人插手。根据中央精神,全区以供销社为主在市场开展粮食议购。1963年7月,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区计划外粮食议购由供销社移交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为加强粮食议价收购.全区地、县(市)粮食部门分别成立了粮食议价收购机构。1965年7月,信阳、驻马店分专后,全区共议购粮食1064.5万公斤,充实了国家粮食库存。1966~1978年,全区共议购粮食12523万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粮食连年丰收,粮食议购有较大增长。1979年,全区议购粮食3567万公斤。1982年93500万公斤。1985年18676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