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价变化
第一节 物价变化
  民国时期,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沉浮不定。民国5年(1916)县内小麦每公斤140-160文(铜元),民国11年上升到220-240文。民国17年升到800-1000文。民国23年美国小麦在县境批量销售,由此到民国25年粮价上升较缓,每公斤保持在0.05-0.10元(银元)之间。民国26年每公斤小麦升价为0.122元,比前一年增长29.8%,高梁由民国23年每公斤价0.034元上升到0.096元,增长1.56倍。民国27年,粮食升价尤速,其他物价低廉,34公斤小麦或大豆可兑换1头耕牛。


  抗日战争,尤其日军占领西平时期,物价飞涨甚至间不隔日。民国25年食盐兑换小麦的比例为1:3,到民国32年为1:32,15公斤小麦又可换购1亩耕地;民国26年1头耕牛价30元,逐年递增,4年后每头涨至400元。民国31年,1头耕牛2000元,l公斤棉花60元,1公斤小麦或大豆由民国30年的8.7元升到12元,170公斤小麦或大豆可换1头耕牛。解放前夕,物价朝夕不一,市场上以粮价为标准,以物易物,人们不愿接收货币。通货膨胀之势一直持续到1949年上半年。
  1949年10月以后,民主县政府对农副产品边采取行政手段挂牌定价强行控制,边高购低售有关商品。市上粮食等主要商品跌价时以合理的价格大量收购,涨价时再按牌价销售,以牌价主宰市场。当时每公斤中等小麦0.155元,黄豆0.112元,芝麻0.18元,高粱0.096元。根据粮食与其他商品的比价,规定其他产品价格,每公斤标准皮棉0.51元,大槽芝麻油0.48元,一级青麻0.19元,每公斤鸡蛋0.32元,猪肉0.62元,蜂蜜0.312元。
  1953和1954年,先后实行粮食、棉花及棉制品计划收购、计划供应、严禁自由买卖,适当上调统购统销物资价格。每公斤小麦0.214元,3级27毫米皮棉每公斤1.59元,白棉布每米O.87元。
  1958年3月全面整顿商品价格,印制副食品、工业品、土产品牌价册。5月28日,在制定夏季粮食、油料统购统销价格中,除在县城、仪封将个别商品价调低外,其余一律按原定价格。当时,县城小麦统购价调整后上等每公斤0.212元,中等0.204元,下等0.196元;统销价为,上等小麦每公斤O.23元,中等0.222元,下等O.214元。秋季提高杂粮统购统销价格,平均上调幅度是,绿豆28.67%,豇豆29.3%,红、白小豆29.3%,购销差率仍是8%。调价后收购价为每公斤中等绿豆0.242元,杂色豆0.214元,高粱O.124元。统销价为:中等绿豆每公斤0.262元,杂色豆0.23元,高粱O.136元。中部一级烤烟最高收购价每公斤1.54元(县城),最低价1.52元(出山)。
  1959年因物资紧缺,出现价格上涨趋势,县人民委员会及时按公社分别制定出市场粮油统购统销价。以中等为准,城关镇小麦每公斤统购价为0.204元,统销价0.222元;谷子每公斤统购价0.122元,统销价0.132元;麻油每公斤统购价0.998元,统销价1.16元;面粉每公斤统销价0.344元。
  本世纪60年代初,粮食及其制品实行牌价、议价销售,议价高于牌价数倍,市场自由价格更为昂贵,谷子每公斤0.6元以上。1961年6月,调整粮食和油料统购统销价,粮食统购价平均由每公斤0.1544元提高为0.1986元,提价幅度28.6%。其中小麦统购价调为每公斤0.238元,大豆0.258元,谷子0.16元,红薯干0.13元;主要油料统购价和油品统销价均提高10.8%,油料购销差价为20%。供应非农业人口豆油、麻油比统销价降低11.5%,花生油、菜籽油降低12.5%。1963年9月,皮棉收购价提高13%,提高后城关市场每公斤5级皮棉价为1.796元。
  1966年6月,按16.8%的幅度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每公斤小麦、大豆增价O.0336元;7月,按7%的幅度提高统销价,面粉每公斤平均由原来的O.259元,提高为0.2774元。
  1967-1971年,农产品价格冻结,农产品较工业品价格偏低。1971年9月,芝麻统购价上调30.1%,小磨油提价23.3%,豆类提价6%,油料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的15%提高到30%。


  1979年夏季,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差,提高粮、棉、油、猪、禽、鱼、蛋等1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粮食、皮棉、油料完成统购任务后多购的部分,在分别提价20%、15%、21.6%的基础上,再分别加价50%、30%、500%。调价后,小麦统购价每公斤一级0.354元,五级O.314元;大豆一级每公斤0.488元,五级0.422元;皮棉一级每公斤3.5946元,级外0.9954元。11月比照粮价相应提高畜、禽、肉、蛋、鱼等品种的价格。
  农产品收购价提高后,对缺粮农民、灾区人民售粮价不变,亏赔部分由县财政补偿;对非农业人口的供应粮价提高后,每人每月由县财政发给5元补贴费。
  1985年4月1日,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合同定购小麦、玉米按"倒三七"比例收购,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计算付款。对农村的销售价调整为比例收购价,即牌价和加价的平均价。对非农业人口定量销售的粮价不变。油料、油品统购价不变。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粮油可随行就市,按议购议销价处理,也可到自由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业仍由私人经营,工业品价格自由浮动。1950年以后,在农村创办供销合作商业,在县城创办国营商业,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引导私营商户逐步走上公私合营、联合经营的道路。由此基本控制了物价,并缩小了工、农业产品在交换中的剪刀差,到1957年,工业品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1961年4月,开始议价出售定量供应以外的商品。上海产28型"永久牌"自行车每辆平价170元,议价650元;广东产红砂糖每公斤平价1.08元,议价8元;糕点每公斤平价1.32元,议价10元。5月,降低农用柴油机价格,135马力柴油机每台由原来的2.53万元降为1.46万元,下降幅度42.3%;80马力柴油机每台由原来的1.385万元降为8522元,下降幅度33.5%。12月,棉布、食盐、煤油、煤炭等日用工业品按定价销售,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1965年商品可供量和流动量接近平衡,原议价出售的商品降为平价。
  1966年调整农药、化肥、农机、农具、食盐的售价。1967-1971年,工业品价格未变。
  1974-1978年,先后提高酒、烟、糖销售价。1979年后,将农机、塑料、化肥、农药等品种销售价降低10-15%。
  1981年后,将尼龙布、化纤布、电器、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卷烟、酒类等工业品的售价进行大幅度调整。1982年,涤棉布每米平均降价0.66元;甲级卷烟每盒提价0.27元,乙级提价0.08元,丙级提价0.02元;瓶装名酒每公斤提价2元以上,散装白酒和啤酒每公斤提价0.2-0.4元;"永久牌"、"飞鸽牌"28型男式自行车分别由每辆158元、165.5元提价为160元、167元。1983年,国产35厘米"飞乐牌"黑白电视机和"金星牌"彩色电视机每台售价分别是430元、1028元,1985年分别提为459元、1034元。上海产"蝴蝶牌"和"飞人牌"缝纫机由1982年的每部159元、152元分别提高为179元、161元。上海产"钻石牌"、"上海牌"、"宝石花牌"男式手表,1981年每块分别是105元、125元、110元,1984年分别降为60元、85元、65元;北京产"双菱牌"男式手表由1981年的120元降为60元;天津产"东风牌"和"海鸥牌"男式手表,1981年分别是120元、125元,到1984年分别降低到65元、70元。其他杂牌手表降价幅度更大,南京产"钟山牌"男式手表每块降为15元,降价幅度53.1%。1985年上述主要工业品价格基本未变。自由市场交换商品,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