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户籍管理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开始进行户口登记工作。县城内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居民户口登记,建立居住地变动、户口移动申请和留客报告登记制度,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农村区、乡因没设派出所,由区、乡政府管理户口。1953年起,迁移户口开始使用准迁证。农业合作社时期,农业社设户口员管理本社户口,各农业社均建有户口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户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城镇居民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登记;对农村人口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1979年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颁布后,全县21个乡镇的派出所均设有户籍管理室,配专职户籍民警10人,办理有关户口的各项事宜。1982年,各乡镇派出所建立户口册,将全县户籍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至1985年,户口管理没作变动。
二 枪支、危险物品管理
1949年,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剿匪反特"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收缴有流散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
建国后,公安机关开始对县内枪支、弹药和其他危险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藏枪械,凡需购枪者,均须登记造册,经审查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发给枪支和持枪证。1981年开始,对因工作需要配带自卫枪、民间猎枪、体育用小口径步枪的,均由公安机关审核、登记、打号、发给使用证。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储存库须设在空旷地带,室内须设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收发、运输、登记制度。1984年起,对使用、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对其数量、用途及各种安全措施审定后,发给使用证、购买证和运输证,同时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私自生产。
三 公共秩序管理
1951年,县公安机关开始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各类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和复杂场所实施管理。在汽车站,主要是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维护车站秩序,重点做好停车场、售票处、问事处、寄存处、行李房、候车室和旅客上下车的秩序管理;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预防和查缉犯罪。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均制定有观众须知;经常检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控制人员流量,疏通出入口,防止事故发生。对城乡重要机关、工厂、企业、仓库等周围地区,偏僻街、巷、城乡结合部等地,组织重点巡逻;对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县内开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公共秩序"群防群治"。在1983年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警民破获各类案件286起,其中重大案件61起,破案率为88。至1985年,全县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365个,治保人员1830人。
四 特种行业管理
县内特种行业主要有旅店业、印铸业、刻字业、旧货业、畜牧交易业等。建国初期,县有关部门开始对特种行业实行审批登记发证制度。1978年8月,根据新颁布的《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范围,经县公安局清查,县内共有各类特种行业店点179个,包括旅店92个、废品收购点40个、印刷业15个、刻字业8个、牲畜交易所23个、自行车交易所1个。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公安机关为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派出所经常检查、监督执行。1985年,通过对特种行业检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39起,流氓奸宿8起,抓获人犯16名。
五 禁烟、禁赌、禁娼
建国前,毒、赌、娼是毒害较大的三大公害。建国初期,在开展对敌斗争的同时,对社会上的毒、赌、娼等丑恶现象进行专项打击。1949年10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县内吸毒者渐少,贩毒、吸毒者由公开转入隐蔽。1952年,全国统一禁毒,县内成立禁毒委员会,由县公安局、司法、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破获大小毒案27起,抓捕毒犯77人;自首吸毒、贩毒者304人,集训65次;收缴鸦片88两,大烟膏262两,毒具485件;批准逮捕毒犯52人,处决1人,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0人。
建国初期,县内赌博现象遍及城乡。1954年,县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禁赌和查缴赌具活动,禁止制造和买卖赌具,集中打击少数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收缴、销毁各种赌具数千副,境内赌博基本禁绝。由于赌博系历史遗留顽症,少数地区仍时有赌博事件发生,但大多具有在娱乐活动中带一定彩头的性质。据县人民法院统计,1980~1985年无因赌博被判处刑罚的。
建国以前,县内有多处妓院。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查封县内全部妓院,收容妓女50多名,举办集训班,按照"讲明政策,教育改造,学习生产,改嫁从良"的方针,帮助她们从良就业,境内娼妓由此绝迹。自1980年始,县内偶有暗娼出现,一经发现,即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