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一 机构
  1980年4月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工作。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但未设办事机构。1984年3月,六届人大常委会设一室(办公室)、三科(法制科、财经科、教育卫生科)。
  二 主要活动
  (一) 决定重大事项
  1980年4月到1985年,共召开常委会36次,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二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汇报103次,讨论重要议题114项,做出决议、决定65项。三是任免政府及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198人次,罢免1名省人大代表。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后,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县人民中开展学习、讨论、修改《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组织全体干部群众开展学习、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108条。
  (二) 监督与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和汇报,对工作失职和玩忽职守的,及时检查和纠正。有计划的组织人大常委和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定期到机关、学校、工厂、商店、市场及21个乡镇,共视察31次。针对农业生产、乡镇企业、农田水利建设、减轻农民负担、法制教育、物资供应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1982年秋,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组织一次视察活动。在三门闸乡十里铺村看到小学校院墙倾斜,还用木料顶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乡政府和村委会提出严厉的批评,村委接受意见把学生搬迁到行政村办公室上课,群众和教师反映很好。视察组回县后,向抓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和教育局提出意见,县教育局很快拨一笔款,乡村也自筹一些资金,重建一所新学校。
  (三) 办理提案
  对于人民代表的提案,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亲自组织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分别答复提案人,然后报人大常委会。1980年,县人大常委会召开4次办理代表提案会议,共审议提案1621件。1984年4月,县政府按照县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号"提案要求,在水屯乡堰头寺、罗店乡陈庄等处,分别建避水台80座。1985年县政府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案,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修筑三桥至王岗11公里柏油路,金铺至张楼6.5公里砖渣路。
  (四) 建立代表联系制度
  1980年开始,建立乡镇人大代表小组,至1984年9月1日,全县共组建乡镇代表联系组21个,代表小组88个。1985年,乡镇代表联系组始配一名专职副组长,办理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广泛搜集情况,听取代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群众反映化肥市场乱涨价,人大将此案转给物价部门后,县物价局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五) 人事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有权任免副县长和副乡(镇)长,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正职因故不能任职时,决定代理人选;有权决定县人大科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局委主任、局长的任免;有权任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有权任免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有权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6次常委会议上,共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98名,其中任命81名,免职17名。1985年6月,为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制定了《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六) 受理来信来访
  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随着民主法制的健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感和期望值越来越高,七届一次会议以来,共收到来信43件,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者170多人次,对于重大案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过问解决,如三里店乡县代表巫启民来信反映,有关部门对他提出的关于整修西关至气象站一段公路的建议处理潦草,答复简单,要求重新认真处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迅速解决,事后,巫启民代表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七)法制宣传
  1982年,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全县提出意见108件,整理汇总7条,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宪法公布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组织全民学习新宪法的决议》。1983年7月,人大常委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共同学习宣传新宪法,在全县推广开展学习新宪法的活动,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1984年购买法规选编300余册,发到县委、政府各部、室、委、局、厂和乡镇。
  1985年,人大常委会听取司法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教育的决定》,号召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村、学校、街道,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切实保证规定贯彻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