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 入
第二节 收 入
  古代,新蔡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田赋和课税。明初,全县田赋原额银3965.2两。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后增至5191.2两。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后增至10966.7两。杂税银收入年均2800~3000两。明末,人口骤减,田地荒芜,清顺治三年(1646年)田赋银减至2064.6两。康熙后屡有增加,常年赋额银一般在1.5~2万两之间,杂税如旧。
  民国初期,财政收入承袭清末旧制,收入如数上解。全县成熟地671836亩,年征丁地银15167.755两,遇闰加征236.469两。民国6年(1917年),改行以公历年计征,遇闰加征取消。翌年,改征银为银元,以银1两折征银元2.2元,并开始征收地方附加税。民国16年起,按丁银1两附收补助捐银元0.30元、每户征收串票捐1分则例,开征补助捐和串票捐,全县年总收入银元38560.768元。民国21年起,每原丁地银1两,增派"剿匪"经费银元0.50元。次年,全县总收入高达14.73万元。其中田赋正税38 560.77元,占总收入的26.18%,县地方附加100439.76元,占总收入的68.19%,各项税收8297.36元,占总收入的5.63%。民国30年起,田赋由征钱改为征实(粮),正税、附加均以每元折小麦1斗5升为标准计征。翌年,征实标准提高近1倍,并加收30%的捐耗。民国33年,又将征购改为征借。民国35年,省配征新蔡县赋额小麦9481石2斗4升8合,实际征收42526石7斗4升8合;省配征借小麦4063石3斗9升,实际征借43717石8斗9升2合;另征省级公粮小麦22 794石5斗4升7合、县级公粮小麦1422石1斗8升7合;实征各种地方捐税3111.9万元,当年全县各项财政总计收入约941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境商业萧条,仅有少数私营手工业,工商税收甚微,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财政年平均收入为316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81.7%;工商税收入占17.3%;企业收入占0.1%,其它收入占总收入的0.9%。
  1953年起,县财政始有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及地方国营企业利润收人、公产收入和农业、水利、文化教育事业费收入;比例分成收入为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工商业税等。1953~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余依次类推)期间,年平均收入333.32万元,同三年(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相比,年平均增长5.5%,其中农业税收入年平均223.58万元,占总收入的67.1%;工商税收入年平均96.18万元,占总收入的28.9%;企业收入年平均1.48万元,占总收入的0.44%;其它收入年平均12.08万元,占总收入的3.6%。1957年,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工商业税上解中央财政70%、省财政10%,留 县20%;农业税上解中央财政30%、省财政40%,留县30%。1958年后,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工商税、农业税的分成收入及地方国营企业利润收入。由于农业产量浮夸,粮食超指标征购,一些企业虚报产值、商品销售额,虚交利税,1959年,县财政收入高达827万元,财政收支上的大包大揽,"一平二凋",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困难。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实行精简机构、下放人员、企业关、停、并、转和调减农业税等措施,财政收入趋于稳步发展。1962年,县财政收入调整为工商税附加和公产公房收入等。农业税附加为10%,其中解省、留县各3.5%,划归人民公社3%。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等,县分成70%;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等,县占48.3%。1961~1965年,全县财政收入为1640万元,平均年收入328万元,接近"一五"期间年平均收入水平。1966年后,县财政收入增加供销合作社收入和粮食系统交纳的工商税分成比例收入。1975年,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尽管如此,由于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连年亏损,1969~1975年亏损额达576.4万元,年平均亏损82.3万元,其中仅1975年,因工商业亏损,县财政即减收432万元。1966~1975年(即"三五","四五"期间),虽遭"文化大革命"和"75·8"特大洪水的破坏,由于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使灾情减轻,破坏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10年财政总收入达3677.5万元,平均年收入367.75万元,其中工商税2 023.3万元,平均年收入202.33万元;农业税收人1626.7万元,平均年收入162.67万元;企业收入4.2万元,平均年收入0.42万元;其它收入23.3万元,平均年收入2.33万元。
  1978年中十一届i中全会后,县革命委员会重新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农业实行联产承包牛产夷任制,使国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国务院调整县级财政收入,新蔡县地方财政收人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工商税和企业收入。1985年后,县财政固定收入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县营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及其它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的分成收入,并增添粮油、煤炭等的价差补贴收入。1976~1985年,即"五五"、"六五"期间,全县财政总收入4554.2万元,年平均收入455.4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3555万元,年平均收入355.5万元;农业税收人1412.7万元,年平均收入141.27万元;企业亏损434.5万元(剔除国家批准的价差补贴414.5万元,净亏20万元,亏损大户主要是工交企业,10年累计亏损805.6万元);其它收入21万元,年平均收入2.1万元。1988年,县财政收入达1060.9万元。尽管如此,由于境内自然灾害频繁,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缓慢,加之工作中的某些失误,财政收入增长较慢,以至连年入不敷出,吃国家的补贴。1950~1988年,上级共给新蔡县财政补助3亿多元,仅1975年以来,计补助2.5亿多元,年平均补助1799万多元,其中1985~1988年,年平均补助252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