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形式上,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和时代的变化,曾几经变迁。大致经历过6个时期的6种不同形式。1961年之前,实行理事监事制度。是时,本县国营企业较少,大多是城镇企业联合社,属集体性质。明港农机厂的前身--铁木合作社和毛纺厂的前身--明港缝纫社等,均实行理、监事制。企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主任负责生产经营,监事会主任负责企业监督。理事会主任脱产,监事会主任半脱产。后随着企业发展和业务增多,会计亦脱产。在此期间,少数国营企业也曾试行过苏联的"一长制",但为期极短,而多数则没有实行。1962~1966年期间,实行的是党委负责制。在国营企业中陆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同时在城镇集体企业也逐步建立党组织(总支、支部)。1966~1968年,先是群众组织负责,后为"革命委员会"领导企业。"文革"期间,党委一度处于瘫痪状态,工厂成立了"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生产。1968年后,各企业陆续建立"革命委员会",对企业实行政治、业务领导。1969~1978年,在各级革委会内建立党的组织,实行"一元化"领导。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统一指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1978~1984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厂陆续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厂长负责制。 较大的企业,书记、厂长分设,书记为"一把手",厂长为"二把手";小型企业大都是书记兼厂长,全权负责企业的一切事务。1984年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在中央关于"党政分设"思想的指引下,突出了厂长的地位和中心作用。
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党委负责制,在本县工业企业中历经三个时期,长达20多年。就是在革委与党委并存期间,也仍是党委占主导地位.
党委集体领导(196l~1965年):党委负责制是在经历了"反右"和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提出来的。旨在加强党对企业的直接领导,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1969~1978年期间,建立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政治、业务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是革委会与党委并存,在组织配备上,一般是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总揽企业的产、供、销和人、财、物的大权,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78~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革委会陆续被取消,工厂开始恢复厂长职权,逐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的职权开始从党委工作中分离出来,厂长一方面对党的领导负责,对企业负责;另一方面,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